5.3 冷链设备配备 接种单位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要求的冷链设备。
5.4 人员配备 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接种时,原则上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
5.5 信息化设备配备 5.5.1 接种单位应具有满足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运行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设备,如计算机、身份识别设备、扫码设备、打印机等;具有保证数据传输的网络环境。 5.5.2可实现疫苗扫码出入库、受种者信息扫码登记、扫码接种和预防接种证信息打印等功能,能够通过计算机录入、上报预防接种档案相关信息;可实现接种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冷链设备、冷链温度监测、疫苗出入库、疫苗追溯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5.6 场所公示 5.6.1 接种单位要有醒目标识,各功能区、接种台要有明显标识。 5.6.2 在预防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接种单位及人员资质,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免疫规划疫苗品种、预防疾病种类、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等,非免疫规划疫苗还应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等。此外,还需公示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5.6.3 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品宣传和商业推广行为。
6 接种单位分级管理 各省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接种单位人员、房屋、冷链、信息系统配置、工作制度落实等实际情况,参考接种单位分级管理综合评估标准(附件2-1),制定接种单位分级管理评估办法。
第三章 疫苗使用管理
1 疫苗分类 1.1 免疫规划疫苗 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1.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1)适龄儿童接种疫苗。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或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或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 (2)重点人群接种疫苗。包括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EHF)、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炭疽疫苗,Anth)、钩端螺旋体疫苗(钩体疫苗,Lep)。 1.1.2 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或剂次,需报国家疾控局备案并公布。 1.1.3 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1.4 应急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针对目标人群开展的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非免疫规划疫苗 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2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制定和报告 2.1 制定疫苗使用计划的依据 2.1.1 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2.1.2 本辖区应种人数。数据可参考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档案或统计部门人口年报等资料。 2.1.3 本辖区的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水平及疫情预测、人群免疫状况以及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安排。 2.1.4 本年度年底预计库存量。综合考虑年初疫苗库存量、本年度疫苗采购量、本年度疫苗预计使用量等因素估算本年度年底疫苗库存量。 2.1.5 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数量。参考上一年度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剂次数。 2.1.6 单支疫苗剂次数。 2.1.7 疫苗损耗系数。 (1)疫苗损耗系数=疫苗使用剂次数/疫苗实际接种剂次数。 (2)疫苗损耗系数参考标准:单支1剂次疫苗为1.05,单支2剂次疫苗为1.2,单支3剂次疫苗为1.5,单支4剂次疫苗为2.0,单支5剂次及以上疫苗为2.5。可根据接种服务形式、服务周期、疫苗规格等调整。
2.2 疫苗使用计划的参考计算方法 2.2.1 某种疫苗使用计划量(剂次)=辖区应种人数×免疫程序规定接种剂次数×损耗系数-本年度年底预计库存量(剂次)-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数量(剂次)。 2.2.2 制定计划时需考虑本级和下一级本年度年底预计库存量。 2.2.3 制定本级疫苗使用计划时,需要参考下一级上报的疫苗使用计划。 2.2.4 省级疾控机构在制定疫苗使用计划时需考虑一定数量的疫苗储备,以满足可能发生的疫苗短缺和突发疫情防控需要。
2.3 制定和上报疫苗使用计划 2.3.1 接种单位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每年填写“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报表”(附件3-1),上报县级疾控机构。 2.3.2 县、市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报表”汇总和调整后,制定本级下一年度疫苗使用计划,报同级疾控主管部门,并报告上一级疾控机构。 2.3.3 省级疾控机构对下级上报的“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报表”汇总和调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招标采购免疫规划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疾控主管部门。 2.3.4 省级制定并上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应包括疫苗名称、规格(单支剂次数)、数量和数量单位(支或粒)等内容。 2.4 制定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 2.4.1 由疾控机构根据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对象和范围制定。 2.4.2 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可以在年度使用计划报表中上报,也可以在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活动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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