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 ... ... ... ... . ...

2024-3-12 17:2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3201|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疾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立在县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的接种单位日常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完善预防接种信息 ...


3 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制定和报告

3.1 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和受种者接种需求(可以通过预约进行测算),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报表”(附件3-2),按规定定期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3.2 “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报表”由县级疾控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

 

4 疫苗招标采购

4.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4.2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采购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5 疫苗供应和配送

5.1 疫苗供应

5.1.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控机构供应疫苗,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5.1.2 接种单位不得接收疾控机构以外单位和个人供应的疫苗。

 

5.2 疫苗配送

5.2.1 接种单位每月上报下月疫苗领取计划。县、市级疾控机构根据辖区疫苗申领情况和疫苗库存量,每月(或双月)向上一级疾控机构上报下月疫苗领取计划。

5.2.2 免疫规划疫苗的配送

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符合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向疾控机构配送疫苗,也可配送至疾控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

2)疾控机构根据下级单位上报的疫苗领取计划,制定疫苗分配计划,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单位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配送疫苗时要遵循“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3)疾控机构委托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的,应当对疫苗配送单位的储存配送能力进行评估。配送单位应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质量。接受委托配送的配送单位不得再次委托。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疾控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的,市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免疫规划疫苗。

5.2.3 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配送

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向疾控机构或其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2)疾控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可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5.3 疫苗接收

5.3.1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索取加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接收或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索取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电子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5.3.2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电子文档(从供货单位出库到收货单位入库),对采用冷藏箱(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或冷藏箱(包)内的温度计,并做好记录。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购进,并应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报告。上述温度记录资料,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5.4 疫苗出入库信息管理

5.4.1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疫苗出入库应扫描追溯码,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购进、接收、储存、供应/配送记录,通过扫描疫苗追溯码,自动生成“疫苗出入库登记表”(附件3-3)。记录信息应包括出入库时间、疫苗名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属性、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出库/入库类型、出入库数量和出入库后的库存数量等,并记录发货/去向单位和疫苗配送单位名称等。双方单位经手人对产品包装、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证明文件(进口疫苗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进行核查后签名或由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生成后电子签核。相关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5.4.2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根据疫苗出库、入库实际情况,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选择对应的出库类型和入库类型,保证出入库信息准确、规范。

5.4.3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在疫苗出入库的当日,对本单位各类疫苗使用情况、损耗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和核实,并于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本单位的库存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同时,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做好疫苗出入库信息维护,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上报。

5.4.4 接种单位应对当日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损耗情况进行核查,记录疫苗损耗剂次数及损耗原因等,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上报。

 

6 疫苗储存和运输

6.1 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疫苗使用需求、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省、市、县级疾控机构库存量应为2-3个月的计划使用量,设立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接种单位库存量应为1个月的计划使用量。

 

6.2 储存和运输温度

6.2.1 疫苗和稀释液的储存、运输温度按照疫苗说明书与《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6.2.2 疫苗应使用冷藏车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备冷藏车的单位在配送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包)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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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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