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防接种实施
1 预防接种组织形式 1.1 常规接种 接种单位按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在相对固定的接种服务周期内,为受种者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 1.2 群体性预防接种 根据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实施的预防接种活动。 1.3 应急接种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可采用定点接种、设立临时接种单位、入户接种等方式,为受种者提供就近便捷的接种服务。临时接种单位基本建设要求见附件5-1。
2 预防接种证办理和管理 2.1 预防接种证格式 2.1.1 预防接种证由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设计,统一格式和内容,支持打印预防接种信息。预防接种证格式和印刷样式见附件5-2。 2.1.2 负责预防接种证印制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不得自行变更,确保不同地域间的规范登记和统一打印。
2.2 预防接种证办理 2.2.1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到出生医院、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出生医院或接种单位不得拒绝办理。 2.2.2 成人接种疫苗后,接种单位可提供纸质或电子接种凭证(格式见附件5-3)。 2.2.3 接种单位应在办理的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凭证上加盖业务用章。
2.3 预防接种证管理 2.3.1 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核对预防接种证信息,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2.3.2 接种单位人员负责打印预防接种证中的受种者基本信息和预防接种信息。如手工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规范、记录准确、项目齐全。 2.3.3 预防接种证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长期保管。 2.3.4 接种单位应为无预防接种证或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受种者补发预防接种证。
3 预防接种档案建立和管理 3.1 预防接种档案建立 3.1.1 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或受种者首次来接种疫苗时,应为其建立预防接种档案(格式见附件5-4)。原则上应采用身份识别设备采集受种者信息,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为受种者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 3.1.2 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后,居住地所在接种单位应直接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实时获取并核对、更新新生儿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信息。
3.2 预防接种档案管理 3.2.1 接种单位应至少每月对辖区儿童的预防接种档案进行1次查漏分析,发现未种者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对死亡或连续12个月失去联系等情况,可以对其预防接种档案进行标记,不再纳入查漏分析和未种通知范围。 3.2.2 原纸质预防接种档案(卡、簿)应长期保存和管理,鼓励用电子档案逐步取代纸质档案。 3.2.3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应长期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 3.2.4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应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异地获取预防接种电子档案,核准无误后完成迁入。无法获取档案信息时,应按照预防接种证内容补充录入接种疫苗品种、剂次和日期等信息,为其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 3.2.5 省级疾控机构定期组织对受种者预防接种电子档案进行档案查重处理,以省为单位预防接种档案重复率应<0.1%。 3.2.6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负责做好受种者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未经同级疾控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 疫苗同时接种及补种原则 4.1 同时接种原则 4.1.1 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4.1.2 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4.1.3 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4.2 疫苗补种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4.2.1 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4.2.2 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4.2.3 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种疫苗完成免疫程序时,可使用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4.3 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接种方案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
5 预防接种前准备 5.1 筛选受种者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筛选受种者。
5.2 通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 5.2.1 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品种、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5.2.2 鼓励实施分时预约,合理安排单位时间内服务的受种者人数(限量预约),避免接种场所拥挤,减少受种者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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