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7]643号) ... ...

2018-11-2 11:0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38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等新药的依赖性研究。目前已知可产生依赖性的化合物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苯丙胺类、大麻类、苯二氮卓类和巴比妥类及某些甾体激素类等。 ... ...

——《关于发布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等5个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643号)附件五 (指导原则编号:【ZH】GPT3-1)


一、概述

药物依赖性是指药物长期与机体相互作用,使机体在生理机能、生化过程和/或形态学发生特异性、代偿性和适应性改变的特性,停止用药可导致机体的不适和/或心理上的渴求。依赖性可分为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躯体依赖性主要是机体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状态,包括耐受性和停药后的戒断症状。精神依赖性是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表现为对药物的强烈渴求和强迫性觅药行为。依赖性倾向可以在动物或人体的药物研究过程中反映出来。

躯体依赖与精神依赖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有分离,如兴奋剂通常表现为精神依赖,躯体戒断症状并不明显。

耐受性和敏感性(敏化)是中枢神经系统适应性改变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耐受性是指反复使用某种药物以后,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需增大剂量才能产生原有的效应。与耐受性相反,敏化是指在反复使用药物以后,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提高,药物的效应增强。成瘾药物敏化现象表现为行为反应和自主性觅药动机增强。

目前已知可产生依赖性的化合物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苯丙胺类、大麻类、苯二氮卓类和巴比妥类及某些甾体激素类等。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在药物研发过程中进行动物潜在依赖性研究时提供技术指导。非临床药物依赖性研究可为临床提供药物依赖性倾向的信息,获得的非临床试验数据有利于指导临床研究和合理用药,警示滥用倾向。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等新药的依赖性研究。


二、基本原则

(一)实验管理

依赖性研究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等的情况复杂,本文所提及的内容不可能涵盖所有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依赖性试验的全部内容,依赖性研究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三)整体性

药物的研发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系统工程,依赖性试验是药物开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依赖性研究应结合该受试物的药学、药动学、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及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分析与评价。

(四)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盲法和可重复性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1、与已知具有潜在依赖性化合物结构相似的新的化合物;

2、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明显的镇痛、镇静、催眠及兴奋作用的药物;

3、复方中含有已知较强依赖性成分的药物;

4、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中枢阿片受体、大麻受体、多巴胺受体、去甲肾上腺素受体、5-羟色胺受体、N-胆碱受体、γ-氨基丁酸受体、苯二氮卓受体等受体的药物;

5、已知代谢物中有依赖性成份;

6、拟用于戒毒的药物;

7、原认为不具依赖性,而在临床研究或临床应用中发现有依赖性倾向的药物。

(二)受试物

1、中药、天然药物

依赖性试验拟用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拟临床试验受试物或拟上市药品,因此该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一般采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批号、规格及生产厂家。

2、化学药物

依赖性试验的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三)试验系统

1、选择试验系统的依据

为了获得科学有效的依赖性信息,应选择最适合的动物模型或其他试验系统。选择试验系统的因素包括试验系统的药效学反应,如敏感性、特异性和重现性;受试物的背景资料,如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等特点;试验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和年龄等。如果选择特殊的试验系统,应说明原因。

2、实验动物

常用实验动物包括小鼠、大鼠、猴等,一般情况下选用雄性动物,必要时增加雌性动物。通常选用大、小鼠,对于高度怀疑具有致依赖性潜能的药物,而啮齿类动物试验结果为阴性,则应选择灵长类动物。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

3、离体试验系统

离体试验系统可用于支持性研究(如研究药物的活性特点和作用机理)。常用离体试验系统主要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亚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四)给药剂量

依赖性研究应在一个较宽的剂量范围内进行,可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和目的选择不同的给药剂量。一般采用主要药效ED50的倍数递增或最小有效剂量的倍数递增,同时结合药物的溶解性、毒性及对运动功能、学习能力和记忆能力的影响来设计剂量。每个试验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

(五)给药途径

原则上给药途径应和临床一致,尽可能增加静脉给药途径。由于模型的选择或者考虑到以后可能的非临床滥用的不同给药途径,也可考虑增加其他给药途径。

(六)对照组

应设立阳性对照和溶媒对照组,如受试物需采用特殊的溶媒溶解,还应增设空白对照。如果受试物为较纯的单一化合物,与其母核结构类似的化合物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则还应选择此化合物为阳性对照药。

(七)试验要求

药物依赖性研究一般包括神经药理学试验、躯体依赖性试验和精神依赖性试验三部分内容。

1、神经药理学试验

如有早期的体外依赖性试验,所获阳性试验结果还应通过体内研究来进一步确认(除1.1的情况外)。可利用神经药理学方法,对行为学效应和神经递质进行测定,初步判断受试物有无依赖性倾向,这些内容可通过药效学试验、一般药理学试验或毒理学试验进行观察,具体方法不再列出。

1.1  一般情况下,充分揭示药物的药理特性之后,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潜在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研究。同时出现下述三种情况除外:

1)在有效浓度范围内,药物与依赖性相关的分子靶点无相互作用,或者虽然观察到药物与相关靶点的结合,但这种结合不会引起相应的功能变化。

2)体内研究结果未显示出潜在依赖性。

3)未发现此药物具有可能与依赖有关的新的作用机制。

1.2  当潜在依赖性的类别和程度已经从体外试验中充分暴露出来(例如一个完全μ受体激动剂),就不需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3  如果发现此药物有可能与依赖有关的新的作用机制,则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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