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7]643号)

2018-11-2 11:1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69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

——《关于发布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等5个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643号)附件四 (指导原则编号:【ZH】GPT2-1)

 

一、概述

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毒理学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研究、生殖毒性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在检测此类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即可能诱导癌和/或遗传性疾病。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解释致癌性的机制和试验结果。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

(一)实验管理

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

遗传毒性试验应符合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1、中药、天然药物

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批号、规格及生产厂家。

2、化学药物

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设计的总体考虑

对药物而言,需对潜在的遗传毒性进行全面评价,遗传毒性试验可用作鉴定体细胞诱变剂、生殖细胞诱变剂和潜在的致癌物。目前,遗传毒性试验方法较多,所使用的生物材料多种多样,可以利用原核细胞到真核细胞直至高等哺乳动物细胞在体外进行添加或不添加代谢活化物的试验,也可在整体动物上进行体内试验;根据试验检测的遗传终点可将检测方法分为三大类,即基因突变、染色体畸变、DNA损伤与修复;从试验系统来分,遗传毒性试验可分为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因体内和体外试验差异较大,以下分别讨论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的基本要求。由于体内外的试验方法均较多,本指导原则仅讨论常用方法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具体试验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体外试验基本要求

1.1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中采用的基本菌株

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中至少应采用5种菌株,包括用于检测组氨酸靶基因中鸟嘌呤-胞嘧啶(G-C)位点碱基置换或移码突变的4种组氨酸营养缺陷型鼠伤寒沙门氏菌(TA1535TA1537/TA97/ TA97a(注释1);TA98TA100),以及用于检测组氨酸或色氨酸基因中腺嘌呤-胸腺嘧啶(A-T)位点碱基置换或移码突变的鼠伤寒沙门氏菌TA102或埃希氏大肠杆菌WP2 uvrA或埃希氏大肠杆菌WP2 uvrA pKM101)(注释2)。由于检测G-C位点突变的4种菌株无法检测交联剂,因此检测交联剂时最好采用TA102菌株或增加一种修复准确型大肠杆菌(如埃希氏大肠杆菌WP2 uvrA pKM101))。

1.2  体外试验中最高浓度的确定(注释3

体外试验中受试物的最高浓度主要取决于受试物对细菌/细胞的毒性和溶解度。

1.2.1  无毒化合物的高浓度

对易溶解的无毒化合物,细菌试验应达到的最高浓度为5mg/皿,哺乳动物细胞试验为5mg/ml10mM(选用较低者)。

1.2.2  要求达到的细胞毒性水平

在遗传毒性体外试验中,某些遗传毒性致癌剂只有在检测浓度高达可产生一定程度的细胞毒性时才可检出,但毒性过高又可影响对相应的遗传终点进行恰当的评价。当哺乳类动物细胞存活率很低时,一些遗传毒性以外的作用机制如细胞毒性(如与细胞凋亡、溶酶体释放核酸内切酶等有关的结果)会导致遗传毒性的假阳性结果,这种情况常发生于受试物浓度达到毒性阈浓度时。

鉴于以上情况,在体外细菌和哺乳类动物细胞试验中,目前可接受以下的细胞毒性水平(浓度不应超过1.2.1中的规定):

1)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中,最高浓度应能显示明显的毒性,如回复突变数减少、背景菌斑减少或消失。

2)哺乳动物细胞体外遗传毒性试验中,毒性水平应高于50%细胞抑制率或细胞融合率,对培养的淋巴细胞,有丝分裂指数抑制率应高于50%

3)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基因突变试验中,理想的最高浓度应能产生至少80%毒性(即存活率不大于20%)。可通过评价平板接种效率或相对总生长率测定毒性。对于细胞存活率低于10%时获得的阳性结果,应谨慎对待。

1.2.3  难溶受试物的检测

在用细菌和哺乳动物细胞遗传毒性试验检测某些受试物时,在不溶解的浓度范围内也能检测出剂量相关性的遗传毒性(注释4)。建议采用以下策略检测相对不溶的受试物,该建议仅针对培养基中的受试物。

1)若未观察到细胞毒性,应以产生沉淀的最低浓度作为最高浓度,但细菌试验不超过5mg/皿,哺乳动物细胞不超过5mg/ml10mM

2)若观察到剂量相关性的细胞毒性或诱变性,则不管溶解度如何,应按上述1.2.2要求的毒性水平来确定最高浓度,这需要检测多个产生沉淀的浓度。但当沉淀量影响到结果观察时,则无法达到所要求的细胞毒性的剂量水平。在给药处理开始前和结束时,均应用肉眼评价沉淀量。

1.3  体外试验的重现性

体外试验应关注重现性。体外试验通常应进行重复试验。

但是,当采用标准的、已广泛应用的常规体外试验方法时,若这些试验经过了充分验证且进行了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可不必进行重复试验,例如:对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进行了规范的范围确定试验,其可提供足够的数据以保证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对体外染色体损伤的细胞遗传学试验和小鼠淋巴瘤tk试验,采用了合适的、规范的方法,如包括有阳性和阴性对照、加和不加代谢活化的试验、处理时间及采样时间合适等。在进行这些试验后,若得到明确的阳性或阴性结果,一般可不需要进行其他确证性试验;但若得到可疑结果,则需要进一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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