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 ...

2023-4-7 12:3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70|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摘要: 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应按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 ...


五、质量研究与控制技术要求

(一)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科学设计试验,提供充分的试验资料与文献资料。

(二)根据目标产品的质量概况(QTPP)确立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CQA),通常注射剂的 CQA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研究:性状、鉴别、复溶时间、分散时间、粒径分布、复溶溶液性状、溶液澄清度、溶液颜色、渗透压/渗透压比、pH/酸碱度、水分、装量、装量/重量差异、含量均匀度、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细菌内毒素、无菌、元素杂质、残留溶剂、有关物质(异构体)、原料药晶型/粒度、含量等。

1.有关物质

重点对制剂的降解产物进行研究,包括原料药的降解产物或者原料药与辅料和/或内包材的反应产物。原料药的工艺杂质一般不需要在制剂中进行监测或说明。

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国内外药典的收载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并进行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结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参考参比制剂的研究信息和国内外药典收载的杂质信息,制定合理的有关物质限度。

2.异构体

对于存在几何异构体和手性异构体等情况,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研究,确定是否订入标准。

3.致突变杂质

根据相关文献、参比制剂的情况,通过对生产工艺、产品降解途径的分析,判断是否可能产生潜在的致突变杂质,必要时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控制。

4.元素杂质

根据 ICH Q3D 的规定,通过科学和基于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制剂中元素杂质的控制策略,包括原辅包、生产设备等可能引入的元素杂质。

(三)所申请产品应与参比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含杂质谱对比),保证所申请产品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参比制剂原则上应提供多批次样品的考察数据,考察与一致性评价紧密相关的关键质量属性。

 

六、稳定性研究技术要求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内容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必要时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考察。对低温下可能不稳定的注射剂建议进行低温试验和冻融试验。依据参比制剂说明书进行临床配伍稳定性研究,对于稳定性差的产品,临床配伍稳定性研究应至少包括两批自制样品(建议其中一批为近效期样品),其他产品可采用一批自制样品;若在临床配伍过程中质量发生显著性变化,需与参比制剂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比研究,证明其变化幅度不大于参比制剂。

参照 ICH Q1B 要求进行光照稳定性研究。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的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应在符合 GMP条件下进行,可综合考虑申报注射剂产品的特点,如产品规格、容器、装量、原辅料浓度等,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设计稳定性研究方案,考察在贮藏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制剂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若注射剂处方中含有抗氧剂、抑菌剂等辅料,在稳定性研究中还要考察这些辅料含量的变化情况。稳定性考察初期和末期进行无菌检查,其他时间点可采用包装系统密封性替代。包装系统密封性可采用物理完整测试方法(例如压力/真空衰减等)进行检测,并进行方法学验证。一般应提供不少于 6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

仿制药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参比制剂。根据稳定性研究结果,参照参比制剂确定贮藏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稳定性研究方案和承诺。稳定性研究方案至少包括样品批次、样品数量、试验地点、放置条件、取样时间点、考察指标、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通常,承诺批次的稳定性试验方案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若有变化,需提供科学合理的理由。申请人需承诺在产品获得批准后,继续对工艺验证批进行稳定性考察;商业化批量发生变化时,需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 3 批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

 

七、特殊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考虑

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油溶液、胶束等)一致性评价在按照上述技术要求开展研究的同时,还需根据特殊注射剂的特点,参照 FDAEMA 发布的特殊制剂相关技术要求,科学设计试验。建议关注以下问题:

(一)处方工艺

处方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建议对辅料的型号及可能影响注射剂体内行为的辅料的 CQA 进行研究。

特殊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可能影响药物体内行为,需深入研究;对于采用无菌工艺生产的特殊注射剂,需特别注意各生产步骤的无菌保证措施和验证。

注册批和商业批的生产工艺及批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质量研究

考察的关键质量属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理化性质(如性状、黏度,渗透压摩尔浓度,pH /酸碱度等),Zeta 电位,粒子形态,粒径及分布(如 D10D50D90 等),体外溶出/释放行为,游离和结合药物,药物晶型和结晶形态。

原则上应提供至少3批次参比制剂样品的质量对比考察数据。

(三)BE/临床试验的考虑

应采用商业批量的样品进行 BE 试验和/或临床试验。对于 FDA EMA 已公布指导原则的特定注射剂品种,建议参照其技术要求开展与参比制剂的对比研究。

 

八、改规格注射剂的基本考虑

改规格注射剂系指与参比制剂不同规格(包括原料药浓度不同)的注射剂。应结合参比制剂规格的上市情况,充分论证改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注射剂规格应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量范围内,在适应症相同的情况下,不得改变注射剂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其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给药剂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给药剂量。

 

九、药品说明书的拟定

申请人需检索并追踪参比制剂说明书的变更情况,参考最新版参比制剂说明书,合理拟定一致性评价药品说明书。

 

十、药品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要求的,应执行中国药典规定。若与中国药典不一致的,应提供合理充分的依据。

 

十一、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水、部分放射性药物(如锝〔99mTc〕)等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需进行质量提升研究,灭菌工艺、滤器与包材选择(含相容性研究)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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