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食药监注[2008]7号) ... ... ... ... ... .. ...

2018-11-1 23:39|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05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 ...


  2)限度的确定

  现行版药典对注射剂的一些常规检查项的限度已经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项目,例如有关物质,其限度的确定需要有试验或文献依据,具体要求可参阅《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为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对于不同类型产品杂质限度合理性评价的考虑如下:

  第一,对于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杂质限度的确定要基于杂质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第二,对于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的注射剂及其改剂型产品,杂质限度的确定要基于国外上市产品(关注其来源)的杂质检测结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原则上限度的控制不能低于国外上市产品的要求。如果达不到国外上市产品的控制要求,或无法获得国外上市产品的质量控制信息,则应参照未在国内外上市注射剂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为杂质限度的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对于国内已上市注射剂及其改剂型、改盐产品:必须与上市产品(原则上为原发厂产品)通过质量对比研究确定限度的合理性。原则上,杂质的种类和含量应不多(高)于已上市产品,同时为保证批间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注意完善质量标准,例如增加已知杂质、单个杂质的检查要求等。如果研制产品与上市产品相比杂质种类增加或含量增加,则需筛选原辅料来源,优化产品的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含量降到上市产品规定的质控限度内,以保证注射剂的安全性。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做必要的安全性研究。如上市产品杂质确定依据不充分,则研制产品应按未在国内外上市注射液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杂质研究。

 

六、化学药品注射剂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的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结合原/辅料的理化性质、注射剂剂型的特点和具体的处方及工艺条件进行。通过不同试验获得的稳定性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确定药品的贮藏条件、包材/容器和有效期。

  1.稳定性研究设计和内容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次和规模、包装和放置条件和考察时间点参见《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考察项目通常应包括性状、pH/酸碱度、澄清度与颜色(或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有关物质、干燥失重/水分(注射用粉末)、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含量(效价)测定。如果注射剂处方中含有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等辅料,在稳定性研究中还要考察这些辅料含量的变化情况。

  注射剂稳定性研究内容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具体内容参见《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此外,对于注射液,还应进行冻融试验,以确保在低温条件下的稳定性。对于需要溶解后使用的注射用粉针剂,还应考察临床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药物制剂,如多层共挤PVC软袋装注射液,加速试验应在40℃±2℃、RH20%±2%的条件下进行。

  2.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1)贮藏条件的确定

  通常应综合影响因素、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同时结合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确定。

  对于仿制药注射剂,应根据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并参考已上市同品种的贮藏条件确定。由于制备工艺的不同稳定性状况可能不同,但原则上仿制药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已上市同品种。如果仿制药的稳定性低于上市品种,不应直接调整贮藏条件或有效期,而应考虑通过优化处方工艺、提高原/辅料质量等提高仿制药的稳定性。

  2)包材/容器的确定

  应选取可作为注射剂包材/容器的材料,进行包材/容器相容性研究,初步确定包材/容器的选择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需注意的是,应在稳定性考察过程中对部分留样产品进行平放、倒置处理,以全面观察内容物与胶塞的相容性。

  由于容器的密封性对于灭菌/除菌后产品性能的保证具有重要作用,故稳定性试验中应增加容器密封性的考察。

  3)有效期的确定

注射剂的有效期应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确定的有效期应不超过所检测数据仍在质量标准规定限度之内的最后一个时间点。

 

七、化学药品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由于注射制剂通常直接、全部入血(包括主药、辅料、杂质等),暴露量和绝对生物利用度高,安全性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在剂型选择必要性与合理性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其安全性评价是非临床评价的重点。

  (一)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

  对于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一般应采用临床拟用的注射途径(如:静脉推注、静脉滴注、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等)进行全面的毒理研究,包括一般药理、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注射剂特殊安全性试验等,注意给药方式与临床拟用方式的一致性,并能反映该药物临床给药方式下的安全性。建议在进行长期毒性试验的同时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二)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的药物

  由口服等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时,由于药物暴露、组织分布的改变或新的代谢产物和/或杂质的产生,可能带来新的安全性担忧。因此在原给药途径下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明确的前提下,首先应进行注射给药与原给药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根据不同给药途径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变化情况,结合原给药途径已有的安全性信息,合理设计与原给药途径比较的毒理试验(包括毒代动力学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注意考察是否产生了新的毒性靶器官、毒性反应的程度是否增加、是否可恢复及其与给药剂量或暴露量的关系。

  (三)与杂质相关的安全性评价

  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的毒理研究样品所包含杂质的种类与含量应不少(低)于临床试验样品或上市产品,研究中应注意考察与杂质相关的毒性反应,为杂质限度的确定提供依据。由于动物与人在毒性反应上可能存在的差异、临床试验样本量的限制,致使在新药申请上市时的安全性数据可能仍然有限,据此制订的杂质限度可能仍不能完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因此应在上市后继续监测不良反应,并对新增不良反应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可能与杂质有关,应设法降低杂质含量,或针对杂质进行更深入的毒理研究。

  对于仿制国外或国内已上市品种、或改剂型的注射制剂,如果上市产品的杂质安全性已知,则研制产品的杂质种类和含量应不多(高)于上市产品;如杂质种类和数量多(高)于上市产品,则应首先考虑优化处方与制备工艺,将杂质含量降到规定的质控限度以内。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应对相关杂质进行定性,结合杂质的化学结构提供相关试验(如采用含杂质样品或杂质纯品进行的毒理研究)和/或文献资料,作为杂质限度确定的依据。如果上市产品的杂质安全性未知,则应按未在国内外上市药物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杂质安全性研究。

  如果缺乏已上市品种所含杂质情况的具体数据,不能确定杂质的种类和含量与已上市品种是否一致时,应对相关杂质进行定性,对于安全性担忧较大者,采用含杂质样品或杂质纯品进行相关的毒理研究,为杂质限度的确定提供依据。

  (四)特殊注射制剂的安全性评价

  某些特殊注射制剂(脂质体、微球、微乳等)的制剂特性可能导致其与普通注射剂型相比,主药的吸收、组织分布、消除等药代动力学发生改变,从而带来毒性性质和程度的变化。因此在普通注射剂型的基础上研制特殊剂型时,首先应进行二者的比较药代动力学研究,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如何开展进一步的毒理研究。

  (五)注射剂辅料的安全性评价

  注射剂辅料的安全性应有试验和/或文献资料支持。对于新开发的注射剂辅料、由其他给药途径药物辅料改为注射用辅料、注射剂辅料的用量超过常用范围等情况,除应针对制剂进行相应的毒理研究外,尚应通过辅料的相关毒理研究获取辅料本身的安全性信息。

  (六)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的关注点

  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包括血管刺激性、肌肉刺激性、过敏、溶血等试验。在进行相关研究和评价时,应重点关注受试药物浓度是否不低于临床拟用浓度,同时注意给药次数、容积、速度等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另外,应重视刺激性试验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和过敏试验阳性对照组的试验结果。

当注射给药特殊安全性试验中的受试药物出现阳性结果时,建议采用已上市的同类药物作为对照,进一步进行对比研究,根据对比研究的结果和已上市药物的临床应用情况,分析和判断其阳性结果的临床安全性风险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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