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 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16日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1.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2.可靠性 应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数据一致。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完整性。 3.合规性 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临床试验过程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核查要点 (一) 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资质的医院内进行,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1.1.2具有合法的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证明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1.3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含检测、受试者营养/交通费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 1.4 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或方案中规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及监查、稽查相关记录等)。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 受试者的筛选/入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 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临床试验的例数与分中心小结表及实际临床试验例数一致,若不一致须追查例数修改的环节。 2.1.2 方案执行的入选、排除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体检、血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等详细内容)。 2.1.3 受试者代码鉴认表或筛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如姓名、住院号/门诊就诊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由此核查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真实性。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证及其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 2.1.5受试者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重复参加临床试验。 2.2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与试验过程的真实完整性 2.2.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2.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2.2.3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例数。 2.2.4 知情同意书按规定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多方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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