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等数据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执行方案、病例报告表(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何一项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 2.3.2核查CRF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等)与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核查任何一项不一致、不真实的数据。 2.3.3 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LIS、PACS等信息系统)/等检查数据一致;核实任何一项不一致/不能溯源的数据。 2.3.4核查CRF中的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HIS)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访视、病情记录等关联性记录;核实完全不能关联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的实际过程。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研究病历)的关联性(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或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研究病历)等;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用药时间、用药量等)及其原始性。 2.3.7 CRF/研究病历中的临床检查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2.3.3款继续核查);落实任何一项不一致数据发生的原由。 2.3.8核查CRF的不良事件(AE)的记录及判断与原始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AE例数。 2.4 CRF中违背方案和严重不良事件(SAE)例数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合并用药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合并用药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2核查CRF中违背方案的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合并方案禁用药的例数;若一致则核实其与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3 CRF中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相关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例数(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漏填的例数。 2.4.4 CRF中发生的SAE处理和报告记录,与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研究病历)、总结报告一致;核实并记录瞒填的例数。 2.5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过程与记录 2.5.1 试验用药品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 2.5.2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有原始记录;核实原始记录各环节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5.3 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留样和回收原始记录的数量一致,核实并记录各环节数量的误差。 2.5.4试验用药品运输和储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2.5.5试验用药品批号与药检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一致。 2.6 临床试验的生物样本采集、保存、运送与交接记录 2.6.1 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的变化与总结报告一致。 2.6.3根据化学药品性质需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有规定,且原始记录与方案要求一致。 3.数据库部分(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为关注点) 3.1 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3.2 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核实和记录不一致的例数。 3.3 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如有修改需进一步核查疑问表的修改记录);记录检查例数和擅自修改的数据。 3.4 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3.5 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4. 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5.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核查 5.1 拖延、限制、拒绝核查人员进入被核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核查时间的; 5.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5.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核查的; 5.4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5 其他不配合核查的情形。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专有内容 6. 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6.1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实验室检测设备与条件 6.1.1分析测试的关键实验设备、仪器应有相关维护记录。 6.1.2 遵循《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年12月2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6.2 生物样本检测实验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6.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6.2.2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6.2.3 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6.3生物样本的管理轨迹可溯源 6.3.1 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6.3.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6.3.3 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6.4 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 6.4.1 图谱上的文件编码/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核实和记录不可追溯的环节。 6.4.2 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峰面积等);核实和记录不完整的信息。 6.4.3 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记录检查数量以及不一致和不可溯源的数量。 6.4.4 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追踪和记录所有不一致的数据。 6.4.5 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记录不一致数量。 6.5 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 6.6 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 6.7 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 六、判定原则 (一) 对临床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1. 发现真实性问题; 2.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二) 现场核查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该品种的具体审评情况,评判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的影响。 附: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 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