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 ...

2018-11-1 20:15|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223| 评论: 0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 ...

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

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doc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516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

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原则上在每五年内,对所有接收资料的企业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参照《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境外研制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涉及境内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转来的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境内研制现场核查的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核查中心对境内《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审核后,转交受理和举报中心。

3.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四、基本要求

(一)真实性

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二)一致性

1.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临床研究、体外评价的产品生产、生产现场检查与所抽样品的生产以及拟供应市场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生产车间与设备应当一致。

2.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应经充分的研究和验证,确保药品商业化生产的可行性。

(三)数据可靠性

应当规范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记录与数据的管理,保证数据记录准确真实、清晰可追溯、原始一致、及时同步记录、能归属到人、完整持久,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

(四)合规性

1.一致性评价过程应当在符合药品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开展,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工作受控、合规。

2.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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