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78号)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现予发布。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过程中,各药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和药品检验机构开展体外溶出试验时,应遵照本指导原则;药品检验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开展溶出度仪机械验证的技术指导;溶出度仪生产商和销售商应优化相应的技术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药物溶出度仪机械验证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体外溶出试验所用溶出度仪的机械验证。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溶出度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四部通则〈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第一法和第二法的仪器装置。为保证体外溶出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重现性,所使用的溶出度仪应满足《中国药典》要求,同时还需满足本指导原则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验证前检查 目视检查以下部件: (一)溶出杯 杯体光滑,无凹陷或凸起,无划痕、裂痕、残渣等缺陷。 (二)篮 篮体无锈蚀,无网眼堵塞或网线伸出,无网眼或篮体变形等现象。 (三)篮(桨)轴 篮(桨)轴无锈蚀,桨面涂层(Teflon或其他涂层)光滑、无脱落。 三、测量工具 可采用单一测量工具(如倾角仪、百分表、转速表和温度计等),也可采用模块化的集成测量工具。各种测量工具均应符合相关的计量要求。 对溶出度仪进行机械验证时,应将待测部件置于正常试验位置,按以下方法进行验证。 (一)溶出度仪水平度 在溶出杯的水平面板上从两个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测量的数值均不得超出0.5°。 (二)篮(桨)轴垂直度 紧贴篮(桨)轴测量垂直度,再沿篮(桨)轴旋转90°测量,每根篮(桨)轴两次测量的数值均不得超出90.0°±0.5°。 (三)溶出杯垂直度 沿溶出杯内壁(避免触及溶出杯底部圆弧部分)测量垂直度,再沿内壁旋转90°测量,每个溶出杯两次测量的数值均不得超出90.0°±1.0°。 (四)溶出杯与篮(桨)轴同轴度 可通过在溶出杯圆柱体内的篮(桨)轴上下各取一个点,以篮(桨)轴为中心旋转一周,测量篮(桨)轴与溶出杯内壁距离的变化,来表征溶出杯垂直轴与篮(桨)轴的偏离。一个测量点位于溶出杯上部靠近溶出杯上缘,另一个测量点位于溶出杯圆柱体内靠近篮(桨叶)上方。每个溶出杯在2个点测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均不得超出2.0mm。 通过了垂直度与同轴度验证的篮轴、桨和溶出杯均应编号,在溶出杯上缘与固定装置相连的位置上做好标记。在进行溶出度试验时,应将各篮轴、桨和溶出杯放在原已通过验证的位置上,保持各溶出杯与固定装置的相对位置不变。为满足同轴度要求,在调整了溶出杯的位置后应重新验证其垂直度。 (五)篮(桨)轴摆动 在篮(桨叶)上方约20mm处测量。篮(桨)轴以每分钟50转旋转时,连续测量15秒,每根篮(桨)轴测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出1.0mm。 (六)篮摆动 在篮下缘处测量。篮轴以每分钟50转旋转时,连续测量15秒,每个篮测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出1.0mm。 通过了摆动验证的篮应编号,在进行溶出度试验时,应将各篮放在原已通过验证的位置上,保持与固定装置的相对位置不变。 (七)篮(桨)深度 测量每个溶出杯内篮(桨)下缘与溶出杯底部的距离,均应为25mm±2mm。 (八)篮(桨)轴转速 将篮(桨)轴的转速设定在每分钟50(100)转,连续记录60秒,各篮(桨)轴的转速均应在50(100)±4%转范围内。 (九)溶出杯内温度 设定溶出度仪的水浴温度,取水900ml,置各溶出杯中,待温度恒定后,测量各溶出杯内溶出介质的温度,均应为37℃±0.5℃。 (十)振动 溶出度仪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均不应产生明显的晃动或振动(包括所处的环境)。 五、机械验证周期 溶出度仪在安装、移动、维修后,均应对其进行机械验证。通常每6个月验证一次,也可根据仪器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溶出度仪机械验证参数列表
七、附件(溶出度仪机械性能验证记录参考模板) 附1 溶出度仪机械验证记录表——第一法(篮法) 附2 溶出度仪机械验证记录表——第二法(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