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机构应当及时将临床研究中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差错或事故及处理措施、整改情况等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一) 如果受试者在干细胞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不良事件,如传染性疾病、造成人体功能或器官永久性损伤、威胁生命、死亡,或必须接受医疗抢救的情况,研究人员应当立刻停止临床研究,于24小时之内报告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并由机构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研究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对受试者进行相应处理,在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后续工作报告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由机构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应当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干细胞提供者的筛查记录、测试结果,以及任何违背操作规范的事件等。 第三十五条 差错报告: (一)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违背操作规程的事件,事件可能与疾病传播或潜在性的传播有关,或可能导致干细胞制剂的污染时,研究人员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并由机构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对本事件的描述,与本事件相关的信息和干细胞制剂的制备流程,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针对本事件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研究进度报告: (一)凡经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按年度向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经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阶段工作小结、已经完成的病例数、正在进行的病例数和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研究结果报告: (一)各阶段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研究人员须将研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书写研究报告,经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告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研究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题目; 2.研究人员名单; 3.研究报告摘要; 4.研究方法与步骤; 5.研究结果; 6.病例统计报告; 7.失败病例的讨论; 8.研究结论; 9.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职责:按照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对国内外干细胞研究及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重点领域及监管的政策建议;根据我国医疗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基础,制订相关技术指南、标准、以及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控制规范等;在摸底调研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机构评估、现场核查,对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进行检查。 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职责:主要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中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评和检查,对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接受省级伦理专家委员会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并进行工作指导;组织伦理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职责: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干细胞临床研究日常监管需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机构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检查。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职责: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推动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化;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行政区域内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接受行政区域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并提供工作指导;对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机构学术、伦理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术方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执业许可、概况、相应专业科室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及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 (二)机构学术委员会组成、标准操作规范。 (三)承担国家级干细胞相关研究情况。 (四)对以下内容的审查情况: 1.干细胞临床研究负责人、主要临床研究人员的情况,参加干细胞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培训的情况等; 2.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3.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事件的措施; 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5.按照《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对干细胞制剂的质量管理、评价标准和相应的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五)学术审查程序是否合理。 (六)有无利益冲突。 (七)其他有关事宜。 伦理方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伦理委员会组成、标准操作规范; (二)研究项目伦理审查过程和记录,包括风险/受益评估及对策等; (三)对知情同意书的讨论和批准的样本; (四)伦理审查程序的合理性; (五)有无利益冲突;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机构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建立从立项审查、备案到过程管理、报告审议等全过程督导、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机构提交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差错或事故报告和处理措施等及时分析,提供咨询意见,对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可提请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评。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评估、专项评估等,并对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开展的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有因检查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所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有因检查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国家或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对已备案的机构和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第四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需要,对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进行抽查、专项检查或有因检查,必要时对机构的干细胞制剂进行抽样检定。 第四十八条 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进行认真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检查后3个月内报送检查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机构中干细胞临床研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暂停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 (三)未履行网络登记备案或纸质材料备案; (四)不及时报告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差错或事故等; (五)擅自更改临床研究方案; (六)不及时报送研究进展及结果; (七)对随访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评估、鉴定,并给予相应的医学处理;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机构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责令其停止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给予通报批评,进行科研不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一)整改不合格; (二)违反科研诚信和伦理原则; (三)损害供者或受试者权益; (四)向受试者收取研究相关费用; (五)非法进行干细胞治疗的广告宣传等商业运作;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完成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第五十二条 未经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违反规定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机构和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有规定的、未经体外处理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以及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依据本办法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后,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 附件:1.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备案材料 2.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