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48 ...

2023-4-14 13:0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77| 评论: 0

摘要: Ⅲ期临床的研究周期较长、受试者较多、临床样品需求量较大,同时所获得的药学信息也逐渐丰富,这决定了进入其所需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不同于Ⅰ/Ⅱ期临床试验。含(一)原料药(二)制剂(三)安慰剂(四)对照药 ... ...


S.4  质量控制

S.4.1 质量标准

以表格形式提供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

无菌工艺制剂所用的原料药需进行微生物控制。

S.4.2 分析方法

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

S.4.3 分析方法的验证

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

S.4.4 分析

更新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生产工艺(可以代号表示)、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

提供可以代表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

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说明质量标准中的项目设定以及关键项目(如杂质、可能影响制剂性能的质量特性)限度设定依据。

提供相对于/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涉及杂质分析方法的重大变更,需提供支持变更的研究信息,评估方法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时,采用变更前、后方法对安全性研究批次重新测定,评估杂质限度的合理性。

 

S.5  对照品

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

 

S.6  包装系统

提供现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前期相比如有重大变更,需详细说明。

 

S.7  稳定性

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所用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

对稳定性数据进行总结,可结合强制降解试验对于可能的降解途径进行讨论。

基于稳定性研究结果,说明拟定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条件。如未规定有效期/复验期,应承诺制剂生产前对原料药重新进行检验。

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

 

(二)制剂

 

P.1  剂型及产品组成

以列表方式提供期临床样品单位剂量的处方组成,明确辅料名称、用量、功能及其执行标准。如用到预混辅料需明确其组成,对于包衣材料和胶囊壳尽可能明确其组成。对于制剂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成分,也需列出。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其组成。

对于特殊制剂(比如用到特定给药装置的吸入制剂、鼻喷剂等),期临床样品处方和给药装置应与商业化产品保持相似。

 

P.2  产品开发

简要描述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开发过程。

对于发生药包材相互作用风险高的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以及口服溶液等),需提供必要的相容性研究信息(如可提取物、浸出物等)。

对于需要临用现配制的产品,需提供相关的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以及配制方法。

对于特定人群(如儿童)用药,药品成分、剂型和给药装置(如有)应安全,并适用于该特定人群。

/期临床样品相比,如剂型、处方、规格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如引起杂质谱的改变、影响到体内行为等)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期临床样品相比,如生产工艺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对于无菌制剂,如灭菌工艺发生变更,需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P.3  生产

P.3.1 生产商

列明所有与期临床样品生产(包括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相关的厂商名称及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职责。

P.3.2 批处方

提供期临床样品批处方(如可能,注明批量或批量范围),列明各成分名称、用量。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需列出。

P.3.3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提供期临床样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以及相关的过程控制。

如采用了非常规生产工艺,需详细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较为详细的灭菌工艺及过程控制。

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提供关键步骤的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如已对制剂中间体进行控制,需提供其标准。

对于制剂中间体,如需贮存,需明确贮存条件和可贮存时间,必要时提供支持性研究结果。

P.3.5 工艺验证/评价

通常不需要提供工艺验证信息。如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其中,如采用非常规灭菌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P.4  辅料控制            

如所用辅料执行药典标准,需列明生产商、基本信息(如型号、来源、组分等)、具体执行的药典标准(比如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Ph.Eur,日本药典JP等)。如所用辅料执行其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需列明具体标准,描述主要项目采用的方法。

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进行关联申报。

对于人/动物源性辅料,应声明无安全性风险(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等)。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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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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