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8-8-18 12:30|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650| 评论: 0

摘要: 本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建议参考本指导原则。本则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般性原则 ... ... ... ...


(五)稳定性研究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稳定性研究要求与新药一致,应遵循《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稳定性信息(贮存条件、有效期、降解产物等)可通过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其他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获知。在进行稳定性研究时,可参考这些信息进行试验设计。

研制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低于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这是缩短稳定性研究时间、参考已上市产品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研制产品有效期的前提。

1、基本要求

稳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已在《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已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稳定性研究还具有如下特点:

1.1样品

用于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应达到中试以上规模。

包装材料可在分析已上市产品包装材料的特点、与主成分的相容性等基础上进行选择,并与拟上市包装材料相同。

1.2考察时间

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研究结果、有关文献资料如能提示化合物及制剂的稳定性较好,并且研制产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与此吻合,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稳定性研究的支持和补充,由此在申请注册时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时间可短于拟申请的有效期。

1.3试验条件

根据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信息以及国家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贮存条件,分析确定初步的试验条件。

2、试验内容

稳定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内容和方法可以参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试验内容与新药基本相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

2.1影响因素试验

原料药制备工艺的不同可能导致晶型、结晶水/结晶溶剂及杂质等的不同,从而引起稳定性的改变。制剂的处方工艺的不同对稳定性也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应进行影响因素试验,以全面考察产品对光、湿、热等的稳定性,为包装材料、贮存条件的选择提供依据,同时为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条件选择提供依据,也为制剂处方工艺的确定提供依据。

2.2加速试验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加速试验的要求与新药相同,应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6个月的考察。

2.3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时间的选择应依据产品稳定性情况、与已上市产品稳定性的比较情况、拟定有效期等综合考虑。申请注册时,一般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

3、结果的评价

3.1包装材料的确定

根据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包装材料。

3.2贮藏条件的确定

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尤其是长期试验的试验条件和试验结果来确定。已上市产品的贮藏条件是确定研制产品贮藏条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3.3有效期的确定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有效期的确定原则与新药相同,即有效期应综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必要时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确定,最终有效期一般根据长期试验的结果确定。

如果长期试验时间较短,可以结合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信息及有效期、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结果和稳定性试验结果等确定初步的有效期。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已经过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验证,故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一般无须重复进行系统全面的上述研究。但由于存在研制产品的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难以与已上市产品完全一致等因素带来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担忧,故应进行相应的验证性研究以证实研制产品的安全性不低于已上市产品、疗效与已上市产品相当。

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评价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早期已上市药品可能缺乏充分的研究,说明书不完善,临床使用信息欠缺,缺少系统的再评价,本身存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立题时要对已上市产品整体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了解,特别是分析安全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的信息是否完整、适应症定位是否合理,判断是否有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安全性、有效性信息欠缺的品种,应进行相应研究加以完善。

第二,在研发过程中,应通过系统、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分析研制产品和已上市产品质量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药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必要时应进行动物或人体试验,进一步验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些情况包括:研制产品和已上市产品的杂质种类显著不同,研制产品的杂质含量明显高于已上市产品;体外研究不足以说明两者在体内的一致;产品处方中使用了与已上市产品不同的存在安全性担忧的辅料或辅料使用量超出常规用量等。

第三,安全性、有效性研究的试验方法应进行充分验证,可参照已有的化学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进行。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临床研究中的主要内容,可参照《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由于不同制剂本身的特性,不同因素的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安全有效性研究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在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评价中应结合不同给药途径和剂型考虑。

(一)口服给药制剂

1、有效性研究

口服药物的释放、吸收行为与药物的有效性直接相关。影响制剂释放吸收的因素主要来自药物活性成分和药物制剂两个方面。如活性成分的溶解性和渗透性、制剂的溶出度或释放度等。

由于体内吸收环境的复杂性,体外试验难以模拟真实的体内吸收情况,因此,对于口服制剂,一般要求在体外溶出/释放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验证其体内释放吸收行为与参比制剂等效。

2、安全性研究

在原料药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其他可能引起口服制剂安全性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不明确辅料种类或质量是否符合口服给药的要求、辅料用量超过已知的安全范围、活性成分生物利用度高于已上市药品而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等,存在上述情况应通过动物试验和/或临床试验验证。

3、不同类型口服制剂研究要求

不同类型的口服制剂在体内释放吸收的特点不同,进行研究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3.1 口服固体制剂

主要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

口服固体制剂在体内要经过崩解、溶出、吸收等过程(指经消化道吸收、全身起作用的制剂,消化道局部起作用的制剂不包括在内),所以制剂上的差异有可能最终影响药物的体内过程,进而导致生物利用度的改变。因此,对此类制剂,通常应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对于在水中易溶的药物加上水溶性辅料制成的可溶颗粒、泡腾颗粒等,如溶化性检查符合《中国药典》附录规定,一般可以不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对于口服缓控释制剂,与普通制剂相比,影响口服缓控释制剂的释放、吸收行为的因素更为复杂,必须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3.2 口服液体制剂

主要包括口服溶液、混悬液、乳剂等。

溶液型制剂例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等,活性成分以分子或离子形式分散在溶液中, 不经体内的释放、溶出过程,因此其吸收受制剂因素影响较小。如果此类制剂在服用时以均一溶液进入体内,溶液中活性成分的浓度和已上市产品相同,且制剂中不含有影响胃肠道转运、吸收和活性成分体内稳定性的辅料,一般可以不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口服混悬液,活性成分是以不溶性颗粒悬浮于液体中,需经体内的释放、溶出过程,因此应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口服乳剂,如果乳化技术等因素导致产品吸收和体内分布的变化,通常应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3.3 复方口服制剂

多个活性成分的复方制剂,因为各个成分理化性质不同,处方工艺对各成分释放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因此不能保证一个成分的体内释放吸收行为能够提示其它成分的体内行为,原则上应证实每一个活性成分的生物等效性。对其中每个活性成分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要求应同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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