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产地一般有三种情况,即变更原料药产地,增加原料药产地和撤消原料药产地。其中撤消进口药品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产地是指撤消目前原料药多个生产产地中的一个产地,但要求该原料药目前至少还有一个产地正在生产,该类变更无需进行研究验证工作,不列入本指导原则范围。 对于单独进口的原料药,根据注册法规的要求,不同的产地给不同的注册证,故不存在增加和撤消产地的情况。 原料药的新产地应已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主管当局的GMP认证,或获得相当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如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且该变更应已获得持证商或生产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主管当局批准。 总体上,新旧产地合成路线和方法应保持一致,或仅有微小的调整。如变更原料药产地的同时,其合成路线和方法发生改变,则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研究和验证。 (一)总体考虑 变更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产地,由于新产地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温度和湿度)、技术人员情况等与原产地情况很难完全一致,均会对原料药生产,甚至药品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验证工作,因此变更原料药产地一般归入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 研究工作宜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①变更的具体情况,②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③原料药性质等。研究工作中需重点关注变更前后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分布、晶型)和杂质状况(包括残留溶剂)等是否保持一致。 (二)Ⅱ类变更 1、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1.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改变原料药生产或处理地点,但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分布、晶型)和杂质状况(包括残留溶剂)等需保持一致。 1.2、研究验证工作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11-1)。 研究工作重点是证明变更前后原料药各项指标,尤其是原料药的粒度分布、晶型、杂质状况均与变更前一致或在相同的范围。变更产地不应产生新的杂质。 2、增加进口药品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产地 这种变更指在目前原料药生产产地外再增加一个新的产地。其变更的前提条件和研究验证工作参照上述变更原料药产地进行。 表11-1 变更进口药品制剂生产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Ⅱ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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