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2018-8-19 19:5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387|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 ... ... ...


3-1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I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R 变更试剂、起始原料来源

1

1,2,6

R 提高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2

1,3,4,5,6

 

前提条件

1 不降低试剂、起始原料的质量

2 如涉及限度的变更,则应在原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以内进行。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

2 列出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

3 列出新、旧质量标准。

4 新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验证。

5 提供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标准变更前后的检验报告及图谱。

6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三)Ⅱ类变更

1、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1.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减少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控项目,或放宽限度,或采用新分析方法替代现有方法,但新方法在专属性、灵敏度等方面并未得到改进和提高。例如,这种变更可能是删除一项不再需要或多余的检查,如因改变起始原料供货商,某一杂质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申请删除该杂质的检查;某溶剂含量已采用色谱方法进行检查,申请删除沸点检查等。这类变更形式上减少了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控项目,但变更后原料药的质量不得降低,即变更应不会对所涉及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变更前后所涉及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杂质状况应是等同的,这是变更需满足的前提条件。例如,拟将起始原料含量限度由98~102%修改为90~102%,需对使用接近含量下限(90%)的起始原料制备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进行考察,证明变更前后质量的等同性。如果发现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不等同,这种变更已不属于Ⅱ类变更的范畴,需要按照Ⅲ类变更的要求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除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鼓励进行此种变更。

1.2、研究验证工作

按照本指导原则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对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进行比较研究(见表3-2)。

对于研究工作围绕该步反应产物进行的,如果变更前后杂质状况是等同的,则不需要再对原料药进行检查。

如以原料药进行比较研究,需对杂质状况及与制剂性能有关的物理性质进行考察。

 

3-2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Ⅱ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R 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及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1,2

1,2,3

 

前提条件

1 不涉及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

2 不应导致原料药质量的降低。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2 制订新的质量标准并进行检验,记录相关图谱

3 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进行对比研究。

4 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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