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I类变更)
(三)Ⅱ类变更 1、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量标准 1.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减少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控项目,或放宽限度,或采用新分析方法替代现有方法,但新方法在专属性、灵敏度等方面并未得到改进和提高。例如,这种变更可能是删除一项不再需要或多余的检查,如因改变起始原料供货商,某一杂质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申请删除该杂质的检查;某溶剂含量已采用色谱方法进行检查,申请删除沸点检查等。这类变更形式上减少了起始原料、溶剂、试剂、中间体的质控项目,但变更后原料药的质量不得降低,即变更应不会对所涉及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变更前后所涉及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杂质状况应是等同的,这是变更需满足的前提条件。例如,拟将起始原料含量限度由98%~102%修改为90%~102%,需对使用接近含量下限(90%)的起始原料制备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进行考察,证明变更前后质量的等同性。如果发现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不等同,这种变更已不属于Ⅱ类变更的范畴,需要按照Ⅲ类变更的要求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除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鼓励进行此种变更。 1.2、研究验证工作 按照本指导原则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对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进行比较研究(见表3-2)。 对于研究工作围绕该步反应产物进行的,如果变更前后杂质状况是等同的,则不需要再对原料药进行检查。 如以原料药进行比较研究,需对杂质状况及与制剂性能有关的物理性质进行考察。 表3-2 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Ⅱ类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