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对于此类制剂,需要结合制剂药物释放机制和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哪些是对药物释放有显著影响的辅料,即释药控制性辅料,哪些是对药物释放影响不大的辅料,即非释药控制性辅料。以膜控型缓释片为例,缓释包衣材料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都可归为释药控制性辅料,而片芯填充剂微晶纤维素等辅料属于非释药控制性辅料。两类辅料用量变更计算方法不同,变更允许限度也是不同的,具体为: 2.1.2.1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 2.1.2.2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以原处方中单剂量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对于治疗窗窄的药物,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一般允许调整幅度为±5%(w/w)。以上述膜控性缓释片为例,乙基纤维素用量变更应以变更前处方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三者理论用量之和计算,而非按原理论片重计算。
2.1.2.3删除着色剂或降低着色剂用量,删除或减少着色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分。 2.1.3半固体制剂 半固体制剂包括凝胶剂、乳膏剂、软膏剂等非无菌局部用药制剂 2.1.3.1删除或降低矫味剂、着色剂、香精等用量。 2.1.3.2辅料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围。 2.1.4非无菌液体制剂 非无菌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等。 2.1.4.1删除或降低矫味剂、着色剂、香精等用量。 2.1.4.2处方中增粘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如其他辅料用量发生变更,这些辅料应不属于可能影响药物体内吸收的(如聚山梨酯80、甘露醇、山梨醇等),其用量变更幅度可参照增粘剂的用量变更。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的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畴。 对于混悬型口服液体制剂,还需注意辅料变更不引起药物粒度分布及晶型的改变。 2.2、研究验证工作 此类变更可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一定影响,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4-1)。 研究工作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对于片剂、胶囊及模压栓、阴道栓及植入剂等固体制剂而言,建议重点考察变更前后溶出、释放行为的相似性,可参照附录一方法进行。对于药物以非均一态存在的半固体制剂和液体制剂,建议选择适当的实验方法证明变更前后药物粒度分布没有改变,晶型保持一致,如果晶型检查采用的非注册标准的方法,注意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检查,其中一种方法可从差热分析(DTA)或差示扫描量热法(DSC)中选择。 半固体制剂多由水相/油相两相组成,原料药可能溶解或分散在其中一相或二相中。半固体制剂的物理性质与分散相粒径、界面张力、原料药分配系数、原料药晶型、原料药溶解性、制剂流变学性质等多因素有关。因此,半固体制剂比较研究工作需注意选择适宜的考察指标。鉴于半固体制剂体外药物释放行为是原料药溶解性、原料药粒度及制剂流变学性质等理化因素的综合体现,也是保证半固体制剂给药一致性的重要指标,建议研究中可酌情考虑对变更前后药品体外药物释放行为进行比较研究。 稳定性试验一般参照表4-1进行。如果药品稳定性差,建议采用3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加速实验时间延长为6个月,并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3、变更辅料种类 3.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3.1.1着色剂、芳香剂、矫味剂变更 变更包括增加或删除着色剂、芳香剂、矫味剂,但着色剂、芳香剂、矫味剂在处方中含量不多于2%(w/w)或2%(w/v)。 3.1.2固体制剂增加水溶性薄膜包衣材料或增加制剂外观抛光材料等 3.2、研究验证工作 为考察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4-1)。研究工作建议重点参照上述2.2项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 表4-1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Ⅱ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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