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2018-8-19 19:5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747|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 ... ... ...


5-1改变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I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R 增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或严格控制限度

1,2

1,2

R 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印记变更

3

1,2

R 普通或肠溶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的形状、尺寸变更

2,3

1,2,3,4

 

前提条件

1 制剂生产工艺没有改变。

2 除药品外形外,变更后药品质量标准没有改变或更加严格。

3 药物溶出或释放行为没有改变。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详细过程控制情况。

2 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标准修订仅限于制剂外观。

3 对至少一批样品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进行比较。

4 必要时,对变更后产品在稳定性试验末期增加脆碎度等项目考察。

 

(三)类变更

1、变更生产设备

1.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无菌制剂生产中采用相同设计及操作原理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非无菌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及操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改变半固体制剂生产中混合设备类型,由高速剪切机变更为低速剪切机,或相反变更。

如涉及无菌产品时,变更生产设备不应降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1.2、研究验证工作

为考察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5-2)。研究工作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生产设备变更并未引起药品溶出/释放行为改变,或并未引起药品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物理参数或指标的改变。具体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章“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中类变更研究验证工作相关内容进行。

对变更后生产设备需注意按照GMP有关要求进行验证研究。

2、变更制剂生产过程

2.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口服固体制剂物料混合过程的混合时间及混合速度等变更,包括半固体制剂混合过程中的混合速度、混合时间、冷却速度等生产过程的变更,还包括半固体制剂水相与油相混合过程的变更。对于无菌制剂,这种变更包括:①对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生产的无菌制剂,取消中间过程的滤过环节;②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滤过材料和孔径不变)等。

此类变更不应引起制剂生产工艺的根本性改变,不引起产品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无菌产品生产过程变更应不降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2.2、研究验证工作

为考察变更对药品的影响。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5-2)。

研究工作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药品生产过程变更并未引起药品溶出/释放行为改变,或并未引起药品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具体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章“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中类变更验证研究工作基本内容进行。

如变更制剂生产工艺出现新杂质,需注意研究和分析杂质的毒性。

对于无菌制剂,还需注意对其灭菌工艺进行相应验证。

3、缓释或控释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尺寸变更

这种变更包括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变化,如圆形片变为异形片(菱形等)等,但制剂处方没有改变。

对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制剂形状与药物释放行为有一定关系,因此,外形变化在某些时候对药物释放行为可能是有影响的,需注意对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进行较为充分的比较研究。

 

5-2 改变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

R 变更生产设备

1,2

1,2,3,4,5

R 变更制剂生产过程

1,2

1,2,3,4,5

R 缓释或控释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尺寸变更

2,3

1,3,4

 

前提条件

1制剂生产工艺没有根本性改变。对于无菌产品,生产工艺变更无菌保证水平不得降低。

2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保持一致,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

3 除药品外形外,变更后药品质量标准没有改变或更加严格。

 

研究验证工作

1 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详细过程控制情况。

2 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对于无菌制剂,还需注意对其灭菌工艺进行相应验证。

3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

4 对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标准修订一般仅限于制剂外观。

5对至少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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