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研究项目的全面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药物的质量研究是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同时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 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内容、考察指标的全面性,主要指标检查方法的可行性,样品规模、考察时间的合理性 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据和相关图谱。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对于未按照该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的; 3.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七、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全面性、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特殊安全性试验包括局部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用于评价药物经非口服途径使用,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如刺激性和过敏性等)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过敏性和溶血性等)。也应关注辅料和杂质等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对于注射制剂,应完成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对局部用药则需要根据用药部位完成刺激性试验和/或过敏试验,以评价产品的特殊安全性。相关制剂应参照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应的研究并提供包括试验方法、过程以及病理照片等在内的详细的试验报告。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未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相应试验,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采用全新或新给药途径的辅料,或辅料用量超过限量,而未提供相关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3.药学资料提示有新的杂质产生,而未提供相关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4.普通制剂改特殊制剂,如缓控释制剂,药代动力学数据提示体内过程发生变化,而未提供相关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5.因试验设计或试验质量及技术控制等问题(例如试验动物不符合要求、试验用药物浓度低于临床最高用药浓度、给药次数或给药体积不合理、申报多个浓度规格产品而仅以低浓度样品进行试验等),导致试验结果数据不可靠,无法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的; 6.试验结果出现与上市产品不同的阳性结果,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八、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的合理性、检测方法的可行性、统计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提供数据的完整性 生物等效性研究应按照2005年3月颁布的《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应的研究,在针对以药代动力学方法评价等效性的品种审评中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合理的试验设计是试验结果可评价性的基本保证。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根据药品的特点,参照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1)受试者选择和/或受试者例数应满足试验结果的评价要求; (2)应采用随机分组,交叉设计。如采用平行组设计时应说明理由并同时关注受试者例数的相应变化; (3)采用交叉设计时,应有足够的清洗期(一般应大于7个消除半衰期); (4)受试制剂处方、工艺生产规模,应能代表大生产产品的质量; (5)参比制剂的选择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并按照临床研究批件的要求选择; (6)给药剂量的选择应有依据并符合临床用药的安全原则; (7)生物样本采集时间点应科学、合理,以真实反映药物的体内过程。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等效性结果无法评价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2.生物样本检测方法的建立和验证是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提供详细完整的方法学研究资料和样本分析资料(包括20%受试者样品测试的色谱图复印件和相应分析批的标准曲线和质控样品的色谱图复印件)。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存在下列问题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生物样本检测方法学验证不充分,无法对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进行评价的; (2)所用分析方法不能满足生物样本检测要求的。 3.对试验制剂是否与参比制剂生物等效的评价应基于完整、可靠的试验数据和正确的统计分析方法。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因试验数据不完整、不可靠,以及篡改数据、数据处理方法不正确、统计分析方法不合理等问题致使试验结果无法评价的; (2)AUC0→t 和Cmax中任何一个参数的评价结果不能满足指导原则中对等效性界值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