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 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8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为规范申报资料的提交,在国家药监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见附件),经国家药监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一)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一、说明书通用格式 核准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X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 [药物过量] [临床药理]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上市许可持有人] [生产企业] [境内联系人]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 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如为附条件批准,该句表述为“本品为附条件批准上市。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 警示语是指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可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及其严重安全性问题警告的摘要,可涉及[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项目的内容。 警示语置于说明书标题下,全文用黑体字。应设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标题应直指问题实质而不用中性语言。各项警告前置黑体圆点并设小标题。各项末用括号注明对应的详细资料的说明书项目。 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与药典一致;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属于首次在我国批准上市的(包括新药、5. 1类、3类等),应当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准名称后,通用名称以核准名称为准;中国药典未收载的生物制品,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准名称后,通用名称以核准名称为准。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的命名应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要求。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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