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特性鉴定 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 (1)结构确证研究 提供药用辅料的结构确证研究资料。 结合制备工艺路线以及各种结构确证手段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解析,如可能含有立体结构、结晶水/结晶溶剂或者多晶型问题要详细说明,对于高分子药用辅料,还需关注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聚合度、红外光谱等结构确证信息。 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批号;提供具体的研究数据和图谱并进行解析。 为了确保生物制品来源的药用辅料质量的一致性,需要建立标准品/对照品或将辅料与其天然类似物进行比较。对于生物制品类辅料具体见ICH关于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指南。 对来源于化学合成体或来源于动/植物的预混辅料,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描述其特性,并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描述,包括所有特殊信息。 (2)理化性质 提供详细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一般应包括: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吸湿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的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来源等。 4.2 杂质研究 应根据药用辅料的分子特性、来源、制备工艺等进行杂质研究,如对于高分子辅料,应重点研究残留单体、催化剂以及生产工艺带来的杂质。评估杂质对药用辅料安全性、功能性等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控制。 4.3 功能特性 结合辅料在制剂中的用途及给药途径,详细说明该药用辅料的主要功能特性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如:粘合剂需提供表面张力、粒度及粒度分布、溶解性、粘度、比表面积、堆积度等特性指标。 5 质量控制 5.1 质量标准 提供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通用技术要求和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5.2 分析方法的验证 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对于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品种,如采用药典标准方法,可视情况开展方法学确认。 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说明各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如和已上市产品进行了质量对比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结果。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6 批检验报告 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如果有委托外单位检验的项目需说明。委托检验的受托方需具备相关资质。 7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描述针对所选用包材进行的相容性和支持性研究。 7.1 稳定性总结 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7.2 稳定性数据 以表格形式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具体结果,并将稳定性研究中的相关图谱作为附件。 7.3 辅料的包装 说明辅料的包装及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标签样稿。 8 药理毒理研究 一般需提供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包括: (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对拟应用药物的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单次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重复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8)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具体研究内容和方法参照相关的药物研究指导原则。 三、申报资料说明 1. 关于药理毒理研究:申请人应根据药用辅料的上市状态、应用情况、风险程度等确定需提交的研究资料和/或文献资料,如不需要某项研究资料时,则应在相应的研究项目下予以说明。 2. 对于已获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用辅料,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关联申报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不要求提交3.4 工艺验证和评价及3.5 生产工艺的开发资料。 3.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但尚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可在关联制剂申请上市阶段递交3.4工艺验证和评价资料。 4. 资料形式要求:国产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3套(1套由省级局存档,2套报送总局药审中心),进口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申报资料2套。申请人应按资料项目编号顺序整理,每项申报资料应设置封面和编号后单独装订,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 附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信息编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注:1.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