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 ...

2019-4-14 13:4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37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每5年对药品进口口岸进行评估考核。附件:1.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的条件;2.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附件1

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具备开展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与进口药品备案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岗位,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进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三、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的工作规程及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进口药品的科学监管。

  四、具有药品进口信息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与国家口岸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相联接的信息网络,具备网络安全保障和药品进口备案信息管理的能力。

  五、制定有关药品进口备案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利用的制度,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进口备案、口岸检验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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