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人[2014]211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有力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总局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总局设立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管理咨询专家库)和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技术咨询专家库),并根据监管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分别下设若干子库。
第四条 管理咨询专家库各子库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监管决策参考、监管理论指导、监管政策建议,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相关司局负责各子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各子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技术咨询专家库各子库的主要作用是:在食品药品相关产品技术审评、标准制修订、风险评估监测、现场审查核验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相关直属单位负责各子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各子库人数根据需要而定。
第五条 人事司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六条 外聘专家管理坚持“统分结合、管用一致、资源共享、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七条 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有食品科学、药学、医学、化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学、生物工程、新闻传媒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特长;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药品行业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发展趋势; (五)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一般应具有院士学术称号或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各司局、直属单位组织的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参与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二)参与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的技术审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及标准制修订; (三)参与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的认证检查、监督评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风险评估及案件查处; (四)参与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六)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传播科学客观的食品药品安全观念和知识; (七)参加相关会议或调研; (八)承担各司局或直属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外聘专家在接受总局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接受总局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在参与总局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客观公正、严谨负责地提供具体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活动; (六)除总局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总局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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