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办人[2014]211号) ...

2018-9-23 18:30|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286| 评论: 0

摘要: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总局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总局设立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专家库和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技术咨询专 ...

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人[2014]211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有力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总局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总局设立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管理咨询专家库)和总局食品药品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技术咨询专家库),并根据监管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分别下设若干子库。

 

  第四条 管理咨询专家库各子库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监管决策参考、监管理论指导、监管政策建议,参与重大事件处置。相关司局负责各子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各子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技术咨询专家库各子库的主要作用是:在食品药品相关产品技术审评、标准制修订、风险评估监测、现场审查核验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相关直属单位负责各子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各子库人数根据需要而定。

 

  第五条 人事司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六条 外聘专家管理坚持“统分结合、管用一致、资源共享、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七条 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有食品科学、药学、医学、化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信息学、生物工程、新闻传媒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特长;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药品行业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发展趋势;

  (五)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一般应具有院士学术称号或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各司局、直属单位组织的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参与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二)参与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的技术审评、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及标准制修订;

  (三)参与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的认证检查、监督评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风险评估及案件查处;

  (四)参与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六)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传播科学客观的食品药品安全观念和知识;

  (七)参加相关会议或调研;

  (八)承担各司局或直属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外聘专家在接受总局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接受总局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在参与总局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客观公正、严谨负责地提供具体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活动;

  (六)除总局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总局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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