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80号) ... ...

2023-5-12 13:3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1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标记,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采用竞争法定量检测人TT3的免疫分析试剂的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注 ...


4.线性

4.1线性范围的建立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样本,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一种定量测定方法的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不同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的线性区间加宽20%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确定线性范围。线性范围的下限不高于0.8ng/mL,线性范围的上限不低于6.0ng/mL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进行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样本线性可使用样本稀释验证,将浓度值接近检测范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在线性范围内稀释不少于5个浓度点,其中低值样本的浓度须接近线性范围的下限。对每一浓度的样本均重复检测3次,计算其平均值,将测定结果平均值和稀释比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直线拟合,计算相关系数r,结果应不低于0.9900。(如适用)

4.2剂量反应曲线线性

剂量-反应曲线线性可使用试剂盒校准品进行验证,用log-logit或其他适当的数学模型拟合,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对于未配备校准品的试剂盒,取TT3国家标准品(或其他高浓度样品),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声称的线性范围,配制适当的(一般不少于5个)浓度点,建立相应的剂量-反应曲线,其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

5.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估应使用23个浓度水平的质控品进行测定,浓度宜包括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值。

一般包括分析内、批间精密度的评价。

5.1分析内精密度

5.2批间精密度

在剂量-反应曲线的不同区域设置23个质控品,用不少于3个批次的产品进行独立分析,质控品测定值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20.0%

6.质控品测定值

配备定值质控品的试剂盒,在剂量-反应曲线的不同区域的质控品(通常为23个),其测定结果应在试剂盒规定的范围内。

7.分析特异性

7.1交叉反应

与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激素及类似物等的验证情况,应至少验证与总甲状腺素(TT4)和反三碘甲状腺原氨酸(rT3)的交叉反应情况,其中TT4浓度不低于500ng/mLrT3浓度不低于50ng/mL,在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盒上的测定结果应不高于2.0ng/mL

交叉反应评估的其他物质包括分析物的结构类似物、易共存的其他类似物、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激素等,如一碘酪氨酸、二碘酪氨酸等。

7.2干扰物质

应明确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对脂血(甘油三酯)、黄疸(胆红素)、溶血(血红蛋白)、类风湿因子、异嗜性抗体等干扰因素的研究,干扰物质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并对干扰的程度进行量化如无法获得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可采用纯品物质分别添加到健康人样本、参考区间附近样本、中浓度值样本中的方式进行验证。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8.抗凝剂的影响

如果试剂盒适用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采用各种适用抗凝剂抗凝的血浆样本分别与血清样本进行对比实验研究。方法为对比线性范围内的同一个体的血清和血浆样本(每种抗凝剂样本至少30例),应包含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试剂对于血清和血浆样本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9.其他需注意问

9.1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9.2装规格

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提交每个包装规格产品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说明。

9.3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适用)

应参照GB/T 214152008/ISO 17511: 200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的定值资料、不确定度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研究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资料、靶值范围确定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研究资料。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提供参考区间确定所采用的样本来源、确定方法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即申报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申报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可参考YY/T 1579201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评价》的相关内容进行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和使用稳定性(如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等)的研究,如组分为冻干态,应有复溶稳定性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应涵盖产品中受稳定性影响的性能指标。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如产品中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提供相应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七)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八)临床评价资料

此项目已经列入关于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中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2017179号)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如免临床试验的相关指导原则有更新,应符合相应的指导原则要求。

如不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则应进行临床试验。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进行临床评价时,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

如有相应的国家法规发布或更新,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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