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临床数据收集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2]122号) ...

2018-9-14 14:58|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9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是对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递交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注册申请为目的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收集提供建议。所收集的数据应充分满足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的需要。本文提供了数据收集和资料提交的 ...


(七)有效性数据及肿瘤测量

方案应明确规定为全面评估有效性而进行的基线与随访数据的收集计划。除了研究者对疗效的评估外,所有收集到的有关疗效评估的原始数据都应在病例报告表(CRF)中记录。(通常,不需要递交实际的肿瘤影像学资料,这些资料应一直保留在申请人处以备SFDA稽查)这些数据是进行有效性评估的基础。当肿瘤缓解或进展是重要的注册终点时,申请人应严格按要求递交肿瘤测量数据。另一方面,当主要终点是生存期,并且申请人期望通过两个试验证明生存优势时,肿瘤缓解数据就不一定是疗效评价的关键因素,同时,肿瘤测量及缓解评估也就不那么重要。当评估缓解和进展时,这些终点的标准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并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时间间隔认真收集数据。对于肿瘤测量数据,以下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l 方案与相应CRF应说明哪些肿瘤评估将用于评价缓解及进展。

l CRF应记录基线观察期或至少在治疗前确定的目标病灶。回顾性确定的病灶通常认为是不可靠的。

l 应为每个肿瘤病灶分配一个供识别的独立字母或者号码。这样才能明确区分身体同一解剖部位的多个肿瘤,并且使肿瘤在基线时的测定数据与在随访期中的测定数据相匹配。

l 应该有一套能确保在随访期间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收集完整数据的管理机制。CRF应确保所有的目标病灶在每次随访时得到评估。尤其是对观察到缓解或进展的目标病灶,应确保其在下一个随访时间得到复查。为记录肿瘤缓解,一种方式是在CRF中增加一份评价表,收集以下3个时间点的数据:基线检查、首次证实肿瘤缓解的检查以及确证这种缓解的检查。

(八)抗肿瘤药物给药剂量

应收集每项重要研究中所有患者抗肿瘤药物给药剂量的详细数据,并充分描述每个治疗组的药物剂量强度特征。此外,证明试验用药的推荐剂量是否可耐受,以及对照组的治疗剂量是否足够也是非常重要的。应记录降低剂量及原因。这些数据可以收集在事先假定供选择的降低剂量原因记录表中,并留出“其他原因”空格,同时留出空白以备注释用。

(九)毒性反应

应收集所有NCI-CTC规定的45级血液学毒性与35级非血液学毒性方面的数据。新治疗方案的上市申请,还需从一项或更多项研究中,或这些研究的亚组患者中收集足够的12级非血液毒性与13级血液毒性的病例数据。在大样本的研究中,可能从研究的一部分样本中收集到详细数据(如实验室与12级毒性数据)就足够了。如果一项研究有足够的患者参与试验并且包括了相关人口学特征的人群,该研究可能只需要从主要试验中的一项试验或一项大型试验中的一个亚组患者样本中收集完整数据。对于一个已上市的药品,如果是在相似人群中新增适应症的补充申请,那么,额外收集12级非血液学毒性和13级血液学毒性的数据并不重要,甚至可能无需收集。应收集所有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停药或降低剂量的不良事件数据。

除非在先前的申请中已对此方案的毒性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否则应记录毒性反应的持续时间。根据以往研究对毒性的评价程度,可能仅需要收集指定毒性反应的持续时间和/或大型研究中某一亚组患者的毒性反应持续时间。

除非在先前的申请中已经对这种治疗的毒性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否则对已记录的毒性应一直随访到毒性反应消失。随访应记录是否已对毒性进行了再评价和/或毒性已经消失。同样,除非在先前的申请中已经对治疗的毒性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否则,记录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并加以分类(如,治疗延迟、减量、住院)。

在某些情况下(如,对于那些预计只能表现出很小临床获益的药物),某些已知毒性反应发生率的量化对于进行风险/利益评估可能是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预先建立对指定毒性反应数据收集计划,包括12级毒性反应的数据。在方案中应明确界定这些毒性,并分别记录在CRF中。

(十)伴随用药

为提高伴随用药的数据质量,在设计方案时应针对特定的伴随用药提出特定的问题而没有必要记录下每个使用的药品。比如,对于患者经常使用的抗组胺药、催眠药以及镇痛药,仅当这些常用药品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时才予以记录。只收集特定种类的药品信息并记录是否使用了特定种类的药品(忽略每种药品的名字和剂量)可能就足够了。应收集可能会对有效性评价结果产生影响的特定药品的数据(如,在脑瘤治疗申请中使用地塞米松,或当减轻疼痛是一个重要终点时使用了镇静剂)。如果出于特殊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考虑,一些特定的伴随用药信息对于某一试验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时,则应在方案中对这种特定的药品(或药品种类)加以界定。而且,应对CRF进行相应设计来收集这些特定药品或药品种类的相关数据,这将会有助于计划中的预设分析。

(十一)进一步的抗肿瘤治疗

当以生存期作为研究的主要终点指标时,还应该记录研究治疗后所给予的抗肿瘤治疗。尤其是当在一项随机研究中,存在研究结束后的后续交叉治疗时,后续治疗的记录就更为重要。

总之,数据收集应取决于药物开发的阶段、探索的适应症以及临床试验的设计。参考这些因素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数据收集,使申请人在临床试验中入组更多患者,并提高所收集数据的质量。鉴于抗肿瘤药物研发过程的复杂性,申请人应对药物开发计划做出评估,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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