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 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等18项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临床试验,提高药品研究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抗病毒药物病毒学研究申报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和《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等18个指导原则,现予印发。指导原则名单附后,详细文本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2]122号) 2.抗病毒药物病毒学研究申报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 3.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4.药物代谢产物安全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5.预防和/或治疗流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6.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7.治疗2型糖尿病新药的心血管风险评价指导原则 8.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9.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临床数据收集技术指导原则 10.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 11.癫痫治疗药物临床研究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2.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3.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14.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 15.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6.治疗脂代谢紊乱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17.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8.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1: 癫痫治疗药物临床研究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以自发/不明原因的反复癫痫发作(即癫痫发作并非由全身短暂性、代谢性或中毒性疾病所激发)为特征的癫痫包括了一大组各种各样的临床状况,它们在发病年龄、癫痫发作类型(一例受试者只有一种或有多种类型)、病因背景、导致残障、预后和治疗效果方面存在差异。 全球超过5000万成人和儿童患有癫痫。发病率最高的两个人群是儿童和老年人(65岁以上)。总人群中癫痫的患病率估计为每1000人中有4-8例。 临床上反复癫痫发作是该疾病的主要标志。癫痫发作分为多种类型,癫痫发作的国际分类如下:全面性、部分性/部分性(可继发全面性发作)以及无法分类的癫痫发作。[1] 除了癫痫发作类型之外,脑电图检测使我们确定具体的癫痫综合征,后者在癫痫和癫痫综合征的国际分类中列出。其中有许多是年龄依赖性的。脑影像学检查可能有助于病因学诊断。 与局部脑功能障碍相关的,局部起源的癫痫发作占所有病例的大约60%,包括了症状性(病变明确)、隐源性(未发现病变但可能为症状性)和特发性。全面性癫痫发作占所有病例的大约30%,通常无病变且有遗传背景,也有症状性或隐源性的。其余10%的分类不明确。 发生于儿童的大部分癫痫都是临床表现受到脑成熟进程影响的年龄依赖性癫痫综合征。最常见的儿童特发性部分性癫痫(例如良性癫痫伴中央颞区棘波)和癫痫综合征(例如West综合征/婴儿痉挛症、Dravet综合征、Lennox-Gastaut综合征、肌阵挛-站立不能性癫痫和慢波睡眠期持续性棘慢波)都是这种情况。儿童和成人癫痫之间的另外一项重要差异是,由于癫痫所产生的影响(所谓的癫痫性脑病),一些综合征在认知方面具有重要的预后意义。如果未在早期进行适当治疗的话,发生于儿童期的部分性非特发性癫痫也可能对认知发育产生重要影响。一些年龄依赖性癫痫综合征在成年期不会持续存在(例如West综合征或良性癫痫伴中央颞区棘波)。 抗癫痫药(AEDs)为主要的治疗方法。新诊断患者中大约60%在服用单一AED(单药治疗)之后可以无癫痫发作。另外10%-20%可以在接受多药治疗后达到无癫痫发作。因此大约30%患者的病情未得到满意的控制,此外许多患者发生了显著的不良反应。 过去20年中开发了多种新型AEDs,其目的是改善现有AED疗法的获益/风险平衡。常规状况下所有新型AEDs都在对难治性患者(之前的治疗无效)开展的添加治疗研究中进行了评估。通常状况下,在这些研究中,20%-40%部分性癫痫患者的癫痫发作频率降低了50%或以上,与之相比安慰剂组患者降低了2%-25%。但是,仅少数患者达到无癫痫发作,而这个应该是最终目标。不同的癫痫发作类型和癫痫综合征决定了不同的有效性和耐受性特征。例如某一特定药物可能改善一种癫痫类型/癫痫发作类型,但是加重另外一种。 AEDs可能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范围。 - 在癫痫发作类型方面,大部分AEDs都对部分性癫痫发作(伴有或不伴有继发全面性发作)有效。某些AEDs具有更广泛的有效性范围,包括部分性和许多全面性癫痫发作类型。某些药物的有效性局限于一种或两种癫痫发作类型,例如只对失神性癫痫发作有效。 - 在癫痫综合征方面,重要的是一方面要了解与某一特定综合征相关的哪些癫痫类型(以及如何)受到了特定药物的影响。另一方面,某一癫痫发作类型在不同的综合征中可能并不显示相同的反应性,特别是在某些年龄依赖性状况下。此外,某些AEDs可能加重某些癫痫发作类型,同时对并存的其他癫痫发作类型有效。 当考虑在新诊断的患者中开展试验时,了解新药的有效性范围很重要。治疗开始时许多患者的确切综合征和癫痫发作类型可能并未完全明了,因此只有试验药物显示广泛的有效性范围时这些患者才能被入选。 考虑到大部分临床研究都是在部分性癫痫发作(伴有或不伴有继发全面性发作)患者中开展的,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对大部分抗癫痫药的有效性范围的了解都有限。对其他癫痫发作类型开展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很少。此外,试验中患者的入选工作通常都是基于癫痫发作类型而不是癫痫综合征,虽然后者具有预后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帮助申请者了解癫痫治疗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范围限于癫痫发作的药物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