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或已有国家标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审批申办须知 ... ... ... ... ...

2018-8-13 12:02|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480| 评论: 0

摘要: 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批准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一)新药生产审批包括注册分类、(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注册分类 ... ... . ...


 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资料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A、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B、《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骑缝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A、药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B、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C、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应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涉及申请人更名(主体不变)、增报生产单位的,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理由,与新增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与本申请相关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申请商品名时应当提供。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2、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

1)品种的申报资格:

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A1998年以后的进口药品;

B、下述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原卫生部部颁标准、局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不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

A、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7123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B、尚未颁布为正式标准的新药试行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转正标准”样稿,必须以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或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消息形式等确认其已经颁布,方为有效;

C、申报限制:如新药监测期、新药临床公告、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品种,在中国专利期满前两年以前提出的申请.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

2)《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附加申请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当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生物制品,其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不允许使用商品名称。

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

A、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只能填写申请人机构1。其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须有相应生产范围)和《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均不作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

B、《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一致。

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加盖药品注册申请人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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