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肉枯骨:原义为使枯朽的骨头长出肉来,形容医术极高,也比喻恩惠极大。出自唐代房玄龄等著《晋书·刑法志》:“至义畅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 《晋书·志·第二十·刑法》:“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畅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用现代语是说——并且原来先王制定刑罚,不是用来过于(发泄)怒气的,不是用来残害人的,存在的理由是挽救坏人,是用来应当抵罪的。当今偷窃别人钱财的盗贼,喜好(贪念)玩弄别人美色(即因情欲侵犯女性)而行奸淫的人,为逃避平息叛乱的兵役而流亡的人,都没有杀害,却给他们施加了刑罚的惩戒。受过刑罚之后就会停止罪行,而如直接施加斩杀屠戮的惩戒方法,杀戮(即结束其生命)是超过了他们的罪行的。人死不可以复生,放任凶横残暴到这个地步,每年因此而死的算起来数量巨大,这是有仁德、正派的人所不能忍受听到的,更何况是实行这样滥杀在国家政治治理中呢!如果是迷惑它的名号而不熟悉它实质,厌恶它的存活而高兴它的死掉,这就像怕水的人跑到船上,想避开沟坎的人跳进了深井。愚蠢的匹夫(注:古代干体力劳动的平民百姓一般都缺少知识,是无能之人的代称)都不会这样干,何况拿来用于社会行政管理呢!当下是我们伟大的晋朝国家由衰退而复兴之时,遵守恢复过去的典法,自顺从过去(经典)的章法,兴起千年的深奥大义,拯救被各种残害还苟活下来的黎民百姓,使已经被废弃的诸如三皇五帝等圣人治世时的典法再次留存,可能要被处死的老百姓会重新得到生命,这样畅行于诸如夏、商、周这三代的理想治世文明的最大仁义之道,其遗留下来的风尚教化会不断传承下去(到百代以后),这样的能使腐朽骨头都长出肉来的巨大恩惠,仁爱如此等同再造,难道那些犯罪之人不会被感化停止违法,这不是最美善的结果吗?!有困惑者于是说,连处死(的惩罚)都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何况用更轻的刑法呢?!这样(认知)是愚昧的人,这是非常愚蠢的啊。仅采用斩杀屠戮的方式,一下子就化为骨灰和尘土了,殡殓等善后事宜日渐成为往事(,大家都不记得了)。(而)人的生命欲望每日都是存在的,将来这也不会改变。如果在公众场合依法对罪犯施行制裁,就会从早到晚作为教训使之警醒而不犯错误。掌管刑法惩戒的人(广泛)宣传干坏事的会承受的永远挥之不去的痛苦,做恶(或想做恶)的人看到剁脚酷刑会导致永远只能是残废的腿肢的(结果),这样足够让其畏惧了。这样之后就知道先前的王者们用较轻的刑法来统御社会,显示警戒之意来惩罚愚昧者,这样的道理是很深远的啊。 讲的是,西晋发生“八王之乱” 于317年灭亡后,司马睿(谥号为晋元帝)南渡长江在建康(今南京)重建晋朝(史称东晋)。发现连年灾乱, “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勾)践养胎之义也”即这不是符合要增加人口的宗旨和要义的,当时的廷尉卫展(字道舒)提出要废除乱杀的律条,而东晋开国元勋、政治家、书法家王导等人就此发表了以上认为此后对违法者施以酷刑比肆杀要好的看法的陈述。 这篇关于刑法的宏论影响很大,于是便有了“生肉枯骨”这个成语,用以形容医术极高和比喻恩惠极大,其犹“生死肉骨”,也与“枯骨生肉”、“起死回生”成语近义。这四个成语都有形容医术极高的意思,但又略有差别:生肉枯骨和生死肉骨还比喻恩惠极大,而枯骨生肉和起死回生却另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注:国正行首发中医启疾光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