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9号) ... ... ...

2018-9-13 12:11|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99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所涉及的抗菌药物,仅指具有抗细菌作用及抗细菌作用为主的药物;主要适用于全身用药的创新性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局部用药等其他创新性抗菌药物的临床试验也可参照执行。 ... ... ...


4.1.2微生物学疗效

微生物学疗效主要是指在完成治疗并经过恰当时间的访视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微生物学转归情况及敏感性测定情况对细菌清除、敏感及耐药情况的分析和判断。这种分析或判断是以细菌培养结果为依据的。通常血清学(仅用于无适当培养方法的情况)或分子生物学(仅用于无适当培养方法及血清学方法的情况)测定结果不作为微生物学疗效评价依据。

微生物学疗效分析应特别注意试验中所分离的细菌并不一定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对那些可能被认为不是或不被认为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应进行说明。纳入微生物学疗效的细菌应该被认为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疗效分析具体如下:

4.1.2.1细菌清除情况

4.1.2.1.1清除

治疗后来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未培养出原感染的致病菌。

4.1.2.1.2假定清除

对于临床疗效为治愈的患者,在某些疾病症状体征的消失使得可培养的材料无法获取(如,痰液、皮肤脓液或分泌物),或者获取标本的方法对于康复的患者而言侵袭性过强,则认为细菌学结果为假定清除。

为了分析的需要,清除和假定清除合并计算清除率。

4.1.2.1.3未清除

治疗后来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培养中仍然培养出原感染的致病菌。

4.1.2.1.4假定未清除

对于被判断为临床无效的患者,其培养未作或不可能作的情况下,可假定致病菌未清除。

为了分析的需要,未清除和假定未清除合并计算未清除率。

4.1.2.1.5其他

菌群交替、二重感染、复发、定植等也是微生物转归的常见结果,在进行微生物学疗效分析时,也应该予以关注并进行评价。

4.1.2.2药物敏感性测定

4.1.2.2.1纸片法药敏测定

测定试验药和对照药对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临床分离菌的药敏,进行敏感性分析。

4.1.2.2.2最低抑菌浓度(MIC)测定

临床试验结束时,对于临床分离菌应按照确定的标准方法进行试验药、对照药和其他相关抗菌药的MIC测定,分析MIC50MIC90以及MIC范围等。

4.1.2.2.3细菌耐药情况

对试验药物的耐药情况进行分析(应包括试验中全部分离的细菌)。

4.1.3综合疗效

综合疗效仅评价细菌培养阳性病例,是指对细菌培养阳性患者的症状、体征、影像学、实验室检查以及病原检查在治疗前后的变化情况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是对临床结果和细菌学结果综合考虑后所进行的评价。进行综合疗效分析和判断时的时间与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分析和判断的时间相同,是在完成治疗并经过恰当时间的访视后进行的。综合疗效分为痊愈和无效。

4.1.3.1痊愈

患者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临床治愈,且细菌清除或假定清除;

4.1.3.2无效

患者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临床无效或者细菌未清除、假定未清除和部分清除,或者两者兼有。如果患者临床和细菌学结果中的某项为无效而另一项缺失,则综合疗效应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的一致性为100%,则临床疗效、微生物学疗效和综合疗效的评价结果是相同的。然而在大多数临床试验中,少数病例存在着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性的情况。此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解释。

另外,为便于撰写说明书适应证项(见临床试验与说明书)在综合疗效评价中,还应按临床分离出的细菌种类(详见微生物实验检查要求项下菌种分组和特殊菌株分析)列出每种细菌的综合痊愈例数和综合痊愈率(即感染该细菌且访视时可满足综合疗效评价痊愈标准的特异性感染病例数/访视时所有的可满足综合疗效评价痊愈标准的特异性感染病例数)。

4.2安全性评价

对于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异常均需详细记录,对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进行评价,并对所有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对于临床试验中正常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其他特殊检查也要进行恰当分析,以发现其中包含的安全性信号。

4.2.1 不良事件

无论与研究用药是否有关,凡是在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和实验室检查指标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均为不良事件 (AE)。对于所有不良事件均需描述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处理措施和转归,判断其严重程度,并需评价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

4.2.1.1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可参照以下标准评价:

4.2.1.1.1轻度:轻微自觉症状,可耐受,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症状呈一过性,在继续用药期间自行缓解,无需治疗。

4.2.1.1.2中度:症状较明显,影响受试者日常生活活动,症状持续时间较长,可自行缓解或对症治疗后缓解。有可能干扰研究用药的使用,如需减少药物剂量或停药等。

4.2.1.1.3重度:受试者机体功能受损,失去正常工作、生活能力,症状持续时间长,需停药并经适当处理后方能缓解。

4.2.1.2 严重不良事件

导致死亡、危及生命、需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导致持续的或严重的残疾或机能不全、导致先天性畸形或出生缺陷、癌症的不良事件属严重不良事件(SAE)。

一旦发生SAE,研究者应立即采取治疗措施,以保障受试者安全,并在SAE发生24小时内报告伦理委员会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4.2.1.3 重要不良事件

是指除SAE以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减少剂量和/或对症治疗)的临床不良事件或实验室检查的明显异常。

4.2.2 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评价

根据不良事件的发生与研究药物使用是否有合理的时间顺序,药物反应类型以及停药后反应是否减轻、消失或重现,将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评价为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和肯定无关。前三者视作为与研究药物可能有关,评价为药物的不良反应(ADR)。

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关联性具体如下:

4.2.2.1肯定有关:具有使用研究药物的证据,不良事件的发生与研究药物使用有合理的时间顺序,不良事件以研究药物解释比其他原因解释更为合理。停药反应阳性,重复用药(如果可行)反应阳性。

4.2.2.2很可能有关:具有使用研究药物的证据,不良事件的发生与研究药物的使用有合理的时间顺序。不良事件以研究药物解释比其他原因解释更为合理。停药反应阳性。

4.2.2.3可能有关:具有使用研究药物的证据,不良事件的发生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的相关性合理。不良事件也可用其他原因解释。停药反应阳性。

4.2.2.4可能无关:具有使用研究药物的证据,发生的不良事件用其他原因解释更合理。停药反应阴性或不明确。

4.2.2.5肯定无关:未使用研究药物,或使用研究药物和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无相关性,或另有明确导致不良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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