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1号) ...

2023-6-5 13:07|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668| 评论: 0

摘要: 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

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1号)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研究,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118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和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

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学等提供基础。

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确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为支持注册提供获益/风险关系评价基础,同时确定剂量与效应的关系。

上市后研究的目的是改进对药物在普通人群、特殊人群和/或环境中的获益/风险关系的认识,发现少见不良反应,并为完善给药方案提供临床依据。

2.以目标为导向的临床研发

在药物临床研发策略上,应采用以目标为导向的临床试验研发模式。整个临床研发计划要设定明确的终极目标与清晰的研究路径;每个具体的临床试验应有明确的试验目的。

3.阶段性临床试验决策

临床试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决策的过程。在每个临床试验结束后,都应及时进行阶段性获益与风险评估,以决定终止或继续进行临床研发。如有数据提示有明确风险(缺乏有效性或存在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应尽早终止。如果数据提示研究药物有研发前景,临床试验应在已有研究数据支持的基础上,逐步向前推进。临床研发计划应随着研究结果而作适当调整,例如,临床有效性验证的研究结果可能提示需要进行更多人体药理学研究。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临床试验筛选结果,需要放弃或改变原来拟定的适应症。

4.规范临床试验过程

临床试验应科学地进行设计、实施和分析,保证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完整真实地呈现在临床试验报告中。

5.安全性的总体考虑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中样本量估算是基于有效性考虑,对于安全性评价的样本量不一定充分。安全性评价应有足够多的样本量和足够长的暴露时间。在评价非危重病人长期用药的安全性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在药物临床研发阶段,应定性和定量地描述药物的安全性特征,临床试验中用于安全性观察的时限,建议与临床拟长期用药的时限一致。为充分暴露药物的安全性隐患,进行样本量设定时应考虑以下几点:(1)药物的暴露时限;(2)暴露时限内药物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程度;(3)不良事件随着治疗时间延长的变化趋势。

一般情况下,对于长期用药的非危重病人,暴露常见不良事件所需总样本量约为1500例(包括短期暴露)。首次不良事件常在最初几个月内出现,以临床治疗期6个月为例,约需要300600例样本量来暴露常见的不良事件发生率(例如:总体发生率在0.5%5%)和变化趋势(增加或减少)。随治疗时间延长,一些不良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有所增加,也有一些严重不良事件出现在药物治疗6个月后,发现此类不良事件需要100例患者至少暴露12个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减少)样本量或延长观察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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