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适应症】 应当根据该药品的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状态)或者症状。 【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或效价)的重量或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的效价(或含量及效价)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后体积)。 表示方法一般按照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有两种以上规格的应当分别列出。 【用法用量】 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 应当详细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 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不良反应】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禁忌】 应当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况。 【注意事项】 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滥用或者药物依赖性内容可以在该项目下列出。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着重说明该药品对妊娠、分娩及哺乳期母婴的影响,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儿童用药】 主要包括儿童由于生长发育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老年用药】
主要包括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种功能衰退的关系而对于该药品在药理、毒理或药代动力学方面与成人的差异,并写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相互作用】 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品或者药品类别,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过量】 详细列出过量应用该药品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剂量及处理方法。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临床试验】 为本品临床试验概述,应当准确、客观地进行描述。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方法、研究对象、主要观察指标、临床试验的结果包括不良反应等。 没有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不书写该项内容。 【药理毒理】 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为临床药理中药物对人体作用的有关信息。也可列出与临床适应症有关或有助于阐述临床药理作用的体外试验和(或)动物实验的结果。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 毒理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是指与临床应用相关,有助于判断药物临床安全性的非临床毒理研究结果。应当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复方制剂的毒理研究内容应当尽量包括复方给药的毒理研究结果,若无该信息,应当写入单药的相关毒理内容。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药代动力学】 应当包括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主要的药代动力学参数,以及特殊人群的药代动力学参数或特征。说明药物是否通过乳汁分泌、是否通过胎盘屏障及血脑屏障等。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的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贮藏】 具体条件的表示方法按《中国药典》要求书写,并注明具体温度。如: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 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注明制品保存和运输的环境条件,特别应明确具体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或者药品标准编号,如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还需注明药品准许证号。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