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2]122号) .. ...

2018-9-14 11:48|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246|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为“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下的一个分支,旨在“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的具体特点对该类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的临床研发提供参考。 ... ...


5.病种的细分

申办者在进行单纯性或复杂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的研究时,应力争纳入更多种类的病种。因此,为了充分评价某一药物抗单纯性皮肤感染的疗效,申办者应入选数量具有可比性的患有脓疱疮、单纯性脓肿、痈、丹毒以及蜂窝织炎患者。对于复杂性皮肤感染,应入选相似数量的感染性溃疡、复杂性或广泛性脓肿、以及深层软组织感染的患者。由于涉及到的致病菌和病理生理情况不同,故应分别研究这两种类型(单纯性和复杂性)。在申请者所研究的病种尚不充分时,可在药品说明书中通过明确陈述哪些病种已在足够数量的患者中进行了研究来反映此情况。

6.随机化、盲法和分层

入组时应随机分配患者接受试验用药物。所有试验应为多中心、双盲、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除外某些不得不进行单盲或者开放性的试验。如果为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则申办方应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探讨可能存在的偏倚问题以及如何消除偏倚。

7.其他考虑

研究药物的适应症是与细菌学相关的,应尽力确保治疗前细菌培养有足够的阳性率。但某些皮肤感染治疗前培养致病菌阳性率低,如蜂窝织炎。但其他皮肤感染治疗前培养阳性率通常较高。

产品的适应症最终应根据临床试验中培养所得的细菌种类及株数确定。能够纳入适应症中的细菌,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这种细菌应为某病种的致病菌,临床治愈的病例数应至少占该病种观察例数的10%(至少10例);其二是该临床治愈病例的细菌学疗效应为清除或假定清除。

对于单纯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化脓性链球菌是两种最常见的致病菌。实际上,由于其他细菌无法被确认为该适应症的致病菌,故更适合被看作是定植菌或污染菌,因此,传统上该适应症仅包括了这两种致病菌。如果申办者考虑在该适应症(单纯性皮肤及皮肤软组织感染)中建议增加另一种细菌,应需提供科学证据以证明为何将该细菌视为这些感染中真正的致病菌。

对于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可能的致病菌数量众多,且取决于临床病情、损伤/感染的部位、患者个体的既往病史等因素。此外,因为同一细菌既可是致病菌,也可是定植菌,其区分常较困难,需取决于临床背景。由此,正确获得细菌学样本、并在研究方案及报告中对所采用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是十分重要的。

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的另一个问题是,其致病菌可能不是常见的任一致病菌。因此,列于该适应症中的致病菌应取决于总体研究结果,并应描述哪些最常见。当该适应症得到批准时,此前应有限制性的陈述,如“在少于10例的患者中对该菌进行了研究”,以提醒临床医生,对某一特定致病菌的实际经验可能并不充分。

当研究单纯性或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时,纳入足够的各种临床情况是十分重要的。这将有助于获得足够的细菌学数据以助于合理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入选标准

入选评价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研究的患者,应符合上述两类中的任一感染:单纯性皮肤及浅表皮肤软组织感染或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患者。在开始治疗前,所有患者应接受细菌学样本的采集。

申办者也应对下列信息进行说明。以有助于SFDA的审评人员了解患者病种的情况。

l  感染的解剖学部位;

l  感染的范围(即长度、宽度);

l  表层或深层的累及情况;

l  实际感染病灶的描述,包括红斑、肿胀、压痛、发红程度、发热等;

l  感染的原因(如创伤、自发性感染、咬伤);

l  基础疾病(如糖尿病);

l  所研究感染先前采用的药物/外科治疗;

l  感染部位的照片(可选项,但可能有助)

(三)排除标准

需考虑以下各点:

1.仅通过手术切开(如孤立的疖)或积极的局部皮肤护理(如轻微的皮肤感染)即可有高治愈率的感染不应被入选。

2.除非所获生物样本的培养结果显示致病菌持续存在,否则,先前(直至入选当日)曾接受抗感染治疗者应被排除。由于许多皮肤及软组织感染(如蜂窝织炎)炎症恢复缓慢,因此仅凭临床表现而无阳性细菌培养结果即入选曾接受过抗感染治疗者是不妥当的。

3.对于复杂性皮肤感染,应考虑到某些疾病状态使疗效难以解释(如湿疹的继发感染,即使在细菌被成功清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炎症表现可能仍很明显)或疗效可能被改变(如免疫缺陷患者),当存在上述情况时应予以说明,若合适则应排除此类患者。

4.考虑到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是一个与临床和细菌学均相关的适应症(即药物的批准需要二者均有效),治疗前未作细菌培养的患者应被排除。但是,具有阴性细菌培养结果的患者不需终止治疗,该患者应继续评价临床疗效。

(四)药物剂量及给药方案

1.试验药物

临床上,抗菌药物的活性可能受环境因素影响,应对其开展研究和评价。例如,应用在酸性环境下活性降低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药物)治疗脓肿时,可能需要给予较高的剂量。

2.对照药物

非劣效性临床试验中应选择SFDA已批准的治疗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急性细菌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或适于治疗相关皮肤感染的抗菌药物。此外,建议所选用的对照药也应为当前治疗指南中推荐使用的药物。标签上应注明给药剂量、给药方案以及输注速度。

由于感染临床表现的多样性以及因此在临床实践中需要使用多种治疗方案其可能导致的问题是,某一临床试验可能没有一个经常使用的对照药足以与试验药物进行比较。鉴于此,申办者应明确规定试验中使用的对照药物(或给予一个或两个对照药备选)。

另外,对经不同途径给药的药物进行比较也是适当的。例如,可将局部使用的试验药物与某一获得批准的一线口服药物进行比较,或可将口服试验药物与某一获得批准的静脉给药的一线药物进行比较。在上述各种情况下,申办者应首先就研究设计与SFDA进行讨论,以解决诸如设盲等方面的问题。

3.辅助治疗

在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患者中,常使用辅助治疗。其中包括:每日换药;局部使用消毒溶液,如聚维酮碘(商品名Betadine);每日清创等。因为上述措施被认为是“标准治疗”,如果排除接受辅助治疗的患者入组,则可能导致病例入选困难。因此,申办者应明确规定哪些辅助治疗是被允许的、哪些可能导致患者被排除。为达到正确的设盲以及随机化,研究药物组及对照药物组中辅助治疗的使用情况应具有可比性。

可以采用的辅助治疗措施包括:

l  每日换药;

l  局部消毒液的应用,如聚维酮碘;

l  清创术;

l  治疗开始时计划进行的手术干预。

申办方应详细说明在临床试验中允许用的辅助治疗。通过适当的盲法及随机化,使试验组与对照组采用的辅助治疗具有可比性。申办方应对有无辅助治疗(如每日清创)的临床结果进行分层分析。建议在临床试验中不要将局部抗菌药物治疗作为辅助治疗。

4.合并应用抗菌药物治疗

通常,在评估试验抗菌药物与对照药物有效性的临床试验中不应合并应用其他抗菌药物。部分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患者可能需要比试验药物或对照药物抗菌活性更为广谱的抗菌药物。在这种情况下,为达到广谱抗菌作用而添加的抗菌药物应不与试验药物的抗菌作用发生重叠。

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患者可能在治疗时出现其他感染,且试验入组不能预先排除其他感染的治疗。但是,合并应用其他抗菌药物会混淆有效性结果,且在主要分析人群中应被视为临床治疗失败,除非有医学记录显示非试验用抗菌药物对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的治疗无效。

5.最短疗程

疗程因病情的不同而异,复杂性皮肤软组织感染可能需要较长的疗程。选择的治疗疗程应基于相应的临床前数据以及在研究启动前与管理机构的讨论结果。

6.治疗中的药物转换

申办者应在研究启动前确定允许从静脉给药药物转换为口服药物所必需的标准。该标准通常依据转换前的无发热期(如患者在24或48小时内无发热可允许转换)、以及确定的临床标准(如红斑程度、肉芽组织形成等)等。在研究启动前应与SFDA就这些标准进行讨论。在转换前,应进行患者的全面评价(包括样本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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