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80号) ...

2023-6-16 10:09|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43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免疫透射比浊法为基本原理,利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其他类型的分析仪,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血清或血浆样本中类风湿因子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


5.准确度

建议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研究试剂的准确度。

5.1相对偏差

试剂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或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中、低3个浓度的人源样品(可适当添加被测物,以获得高浓度的样品)3次,按式(4)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都符合,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不符合,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式(4)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符合,则准确度符合要求。

B =M - T/ T × 100%                   4

式中:

M——测试结果

T——参考物质标示值或各浓度人源样品定值。

5.2回收试验

在人源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与人源样品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应在试剂检测线性范围内)或纯品,每个浓度重复检测3次,计算均值,按式(5)计算回收率。

式中:

R回收——回收率,%

V——加入标准溶液的体积;

V0——人源样品的体积;

c——人源样品加入标准溶液后的检测浓度均值;

c0——人源样品的检测浓度均值;

cs——标准溶液的浓度。

5.3比对试验

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以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每个浓度点的相对偏差。

或参考相关国内外医疗器械指南的方法进行研究。

6.分析特异性

6.1交叉反应(如有):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抗原、抗体及嗜异性抗体等的验证情况;

6.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溶血、脂血、黄疸、抗凝剂、常见药物等干扰因子的研究,明确干扰物质不产生影响的最大浓度;

7.HOOK效应:研究Hook效应,并明确不会产生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

8.校准品及质控品(如有)

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YY/T 1549-2017《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YY/T 1662-2019《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YY/T 1652-2019《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的要求,提供试剂配套校准品量值溯源相关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同时,应对校准品的正确度、质控品的可接受区间/值(预期结果)以及校准品/质控品的均匀性进行评价。如校准品/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研究资料。

9.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资料。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提交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参考区间也可参考文献资料,明确文献资料出处,并进行验证,验证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参考区间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长期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复溶稳定性(干粉试剂适用)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长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提供相应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的稳定性研究可参考YY/T 1579-2018《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评价》以及YY/T 1549-2017《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YY/T 1652-2019《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中的稳定性有关内容。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可包括室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以选择合理的温度点(温度范围)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适用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如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该样本稳定性,亦可作为依据。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已经列入《关于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如免临床试验的相关指导原则有更新,应符合相应的指导原则要求。

申请人也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对临床评价资料的规定。

下面仅对临床评价中的重点问题进行阐述。

1.样本要求

选择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的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临床上类风湿因子是诊断类风湿关节炎的血清学指标之一,蛋白代谢异常、其他自身免疫病患者样本中RF也可能为阳性。

应结合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的干扰实验结果和产品说明书中样本要求的内容进行干扰因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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