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80号) ... ...

2023-6-16 11:01|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61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适用于以胶乳免疫比浊法为基本原理对SAA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本法采用的原理是包被有SAA抗体的胶乳颗粒,当与含有SAA抗原的样本混合时,会发生抗原抗体反应,从而引起吸光度或光强度的变化,其大小与样 ...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进行验证。验证样本数量应不低于120例。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若不同人群参考区间存在差异,应分别建立或验证参考区间。

参考区间研究结论应与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待机)稳定性、冻融次数限制(如适用)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3个生产批次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提供开瓶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结论等,研究应涵盖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申请人应至少能提供在实际储存条件下超过声称有效期的除装量和批间差外的评价资料。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提供相应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例如:校准品稳定性应选取最易受影响的最小装量,冻干品应提供复溶稳定性研究资料)。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样本在室温保存、冷藏和或冷冻(如适用)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企业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分别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可按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如免临床试验的相关指导原则有更新,应符合相应的指导原则要求。

1.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途径

1.1基本要求

1.1.1产品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1.1.2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1.1.3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1.1.4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1.1.5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

1.1.6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

1.2临床评价途径

目前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暂无参考方法,申请人可以选择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应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参比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参比试剂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区间等,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境内注册信息及说明书。

若有参考方法发布,申请人也可选择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应选择参考实验室进行研究,参考实验室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相关检测资质。

1.3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建立可参考相关方法学比对的指导原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3.1样本要求

选择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的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样本数量应采用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参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份测定的方式,其中参考区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参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的方式。试验前应设定临床评价性能指标的可接受标准,如果比较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则应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

产品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的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如涉及需分层统计等复杂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评价用的样本类型应与注册申请保持一致。对于采用血清、血浆或全血样本的,申请人可在分析性能评估中对样本适用性进行研究,或在临床评价中对血清、血浆或全血分别进行符合统计学意义数量的评估。

1.3.2试验要点

在试验操作的过程中应采用盲法。待评价试剂和参比试剂/参考方法应平行操作,整个试验应有内部质量控制。

产品试验检测周期至少5天,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扩大样本量和延长实验时间将提高试验的可靠性,申请人应选择适当的样本量进行充分的临床评价。

1.3.3数据收集和处理

对于拟申报产品,应首先进行离群值观察,离群值的个数不得超过限值。若未超限,可删除离群值后进行分析;若超出限值,则需合理分析原因并考虑纠正措施,必要时重新收集样本进行分析。离群值分析和处理方法应有依据。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统计结果应能证实待评价试剂相对于参比试剂/参考方法检测结果无明显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1.4临床评价报告

临床评价报告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情况和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清晰的描述。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4.1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试验时间及地点等。

1.4.2试验设计,详细说明参比试剂/方法选择、样本入组和排除标准、样本量要求、设盲要求、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

1.4.3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样本分布等。样本例数应详细说明计算方法及依据。

临床评价所用产品信息,如评价用试剂、参比试剂/方法、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等。

试验过程描述。

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数据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合理评价。

评价数据表,应以附件形式对入组的样本情况进行汇总描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基本信息、样本类型、评价用试剂和参比试剂/方法检测结果、样本临床背景信息或临床诊断信息等。

评价报告应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

1.5其他评价资料

除以上临床评价报告外,对拟申报产品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的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提交。文献的检索、筛选和分析应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文献检索要求。

2.临床试验途径

对于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进行临床评价时,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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