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照药的选择
CABP临床试验仅选用阳性对照药,对照药应为CABP的标准治疗药物,为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批准,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等的要求。 10、先前抗菌药的使用
CABP受试者在入组前理想情况下应为未接受过抗菌治疗者,因为先前抗菌药的使用有可能混淆研究药组和对照药组之间的实际治疗差别,导致两个治疗组之间疗效无差别的偏倚发生(向非劣效偏倚)。然而排除所有先前抗菌治疗者,有可能将疾病严重度较重者排除在外,因为该人群起病后即很快接受了抗菌治疗,此导致疾病严重度较轻且病情自然恢复潜在可能性较大的患者入组。 鉴于上述情况,对入组前抗菌药的使用建议如下:①
受试者尽快入组,以便患者接受研究药物作为初始抗菌治疗,则不需使用其他抗菌药物;②
在入组前72小时内接受较短作用时间抗菌药,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者,也可考虑入选。③
如果先前使用抗菌药患者经治疗后无效,且在研究方案中已预先设定了治疗无效的客观标准,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则也可考虑入选,但先前接受抗菌治疗者不宜超过总受试人群的25%。 11、合并用药
在研究期间不允许合并使用抗菌谱覆盖CABP目标病原菌的其他抗菌药,直至判断为治愈访视为止。对合并使用其他抗菌药的患者,依据其使用情况及使用时间不纳入有效性评估人群或视作治疗无效。 在研究期间可以合并使用不会影响研究药物抗菌活性的对症治疗药物,并应详细注明用药情况。 12、有效性评估
(1)疗效评估标准 CABP疗效评估应包括临床疗效、微生物疗效和综合疗效评估。 1)临床疗效 l 临床治愈: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所有入组时CABP的症状、体征均已消失,或恢复至感染前状态。实验室检查等非微生物学指标亦恢复正常。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肺部炎症吸收或部分吸收,但不再需要继续使用针对CABP的抗菌药治疗。 l 临床无效: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为临床无效。①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CABP基线症状体征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持续存在或恶化,或一度改善后再次恶化。②入组后疾病进展,或出现CABP新的相关症状或胸部影像学改变。③出现CABP并发症,如脓胸、肺脓肿等。④需要使用该研究药物以外的抗菌药物作补救治疗。⑤给予研究药物后30天内出现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死亡。 l 不确定:因缺少数据,无法确定治愈或无效 2)微生物学疗效 微生物学疗效的评估是依据在完成治疗并经治疗后访视时的微生物学转归,即细菌清除情况而定,以细菌培养结果为准。 细菌学疗效评估如下: l 清除:治疗后来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培养阴性,即基线病原菌被清除。 l 假定清除:对于临床疗效为治愈的患者,由于症状体征的消失使可培养的标本无法获取,或获取标本方法对康复期患者而言侵袭性过强,则该细菌学结果为假定清除。 l 未清除:治疗后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细菌培养仍获基线病原菌。 l 假定未清除:对于临床疗效为失败的患者,其细菌培养未作或不可能作的情况下,可假定基线病原菌未清除。 l 不确定:临床疗效为不确定,未重复做细菌培养 基线病原菌清除或假定清除者属微生物学有效,未清除或假定未清除者属微生物学无效。 3)综合疗效 综合疗效仅在细菌培养阳性病例中进行,是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综合疗效分为痊愈和无效。 l痊愈: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患者临床治愈,且细菌清除或假定清除。 l无效: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患者临床无效,和/或细菌未清除或假定未清除。 l不确定:在治疗结束后访视时患者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两者中任一为不确定或两者均为不确定 4)药物敏感性测定 对临床分离细菌需测定其对研究药物、对照药物及其相关抗菌药物的敏感性,并进行敏感性、耐药性分析。 (2)疗效终点 1)主要终点 a. 治疗结束后访视时,即完成研究药物治疗后5-10天时的临床结局。 b. 入组CABP临床试验28天的全因死亡率。 2)次要终点 a. 入组并接受研究药物3-5天时的临床应答。临床应答定义为与基线相比,研究药物治疗3~5天时下列症状中至少2项获得改善:胸痛、咳嗽频次或严重度、咳痰量和呼吸困难。症状改善定义为至少改善一级(分4级:无、轻度、中度、重度)。 b. 研究药物治疗结束时的临床结局 c. 治疗结束后访视时的微生物学疗效。 d. 治疗结束后访视时的综合疗效 3)静脉及口服制剂 研究药物仅为静脉制剂者,在静脉转口服给药治疗过程中应单独静脉给药至3~5天完成疗效终点评估。如可能,则对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两者均进行评估。在转为口服抗菌药物治疗之前所作的第3~5天疗效终点评估,应能反映静脉制剂的疗效。静脉给药继以口服给药的总疗程不应包括转口服给药后的不必要的长疗程,以评估治疗完成后5~10天疗效终点时研究药物静脉制剂的总体有效性。 对于有静脉及口服两种制剂的研究药物,方案中应有静脉转口服的标准设定,申办者应收集先前静脉及口服制剂的PK数据,以选择静脉转口服时后者的适宜剂量。 13、安全性评估
可参见原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或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癌症研究所颁布的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中相关内容进行安全性评估。 14、试验访视及评价时间
(1)入组访视 入组访视时应收集下列信息:有关的人口学资料、病史及体检发现、先前使用药物、包括生命体征在内的基线症状体征及非微生物学实验室检查结果、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微生物学标本的留取及检验初步结果以及病情严重度评分。 (2)治程中访视 治疗过程中可进行2次访视:治程3~5天及治疗结束时。在治程中研究者应在各次访视时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加以评估,包括病史、体检、不良事件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在治程3~5天访视时,对病情是否恶化或并无改善的患者疗效作出评估,如属治疗无效者,应予以其他抗菌药物补救治疗;对病情有好转者,需对其症状改善情况予以评估,症状评估应包括胸痛、咳嗽频次或严重度、咳痰量和呼吸困难。在治程结束时再次进行访视,进行临床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性检查,并可进行胸部影像学复查。在治程中的2次访视时,研究者应将病情恶化或未改善,需要采取其他抗菌药作补救治疗的患者与改善较缓慢,但仍适合在原治疗组预计可达到临床治疗有效的两类患者加以区分,前者归为治疗无效并应及时调整抗菌治疗。 (3)治疗结束后访视 在完成研究药物治疗后5~10天进行治愈访视,对是否治愈作出判断。此次访视时,研究者应收集包括不良事件在内的病史、体检资料,以及不良事件缓解情况,如需要也可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复查。 (4)随访评价 收集患者入组后28天的全因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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