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项目办公室”)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且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3、学分证书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二、申领与发放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可直接向继教项目办公室申领证书。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经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项目举办前15-3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计划招生数额的110%认真填报学分证书申领表(详见附1),向继教项目办公室申领证书。 3、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直接来继教项目办公室领取学分证书,也可委托继教项目办公室通过邮局邮寄学分证书。 4、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三、证书管理 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需认真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详见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详见附4)。将填好的表格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考核成绩等)以纸质版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同时经“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将项目执行情况上传到“省级管理界面”。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及授予学分的学员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15-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纸质版上报至继教项目办公室,同时经“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将项目执行情况上传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管理界面”。 3、国家级中医药学术团体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可直接向继教项目办公室领取学分证书及报送相关材料。 4、继教项目办公室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学员基本信息及对应的学分证书编号进行网上信息备案,并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公布,方便网上查询真伪。 5、学分证书编号以网上公布为准,多余及作废的学分证书由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直接退回继教项目办公室。 6、学分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四、检查与评估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继教项目办公室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继教项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情况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优秀的,给予表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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