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手性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639号) 附件3一、概述
生殖毒性研究(Reproductive 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及上市的重要环节。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生殖毒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物试验反映受试物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和发育过程的影响,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对生殖细胞、受孕、妊娠、分娩、哺乳等亲代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子代胚胎-胎儿发育、出生后发育的不良影响。生殖毒性研究在限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降低临床研究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生殖毒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动物、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试验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试验方案;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背景。 二、基本原则
(一)实验管理
药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生殖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
生殖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
(一)总体考虑
1、受试物
1.1 中药及天然药物 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批号、规格及生产厂家。 1.2 化学药物 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2、受试物药代动力学研究
在开始生殖毒性试验前,掌握一些受试物药代动力学方面的信息,对于是否应进行动物种属选择、试验设计与给药方案的调整等有重要提示作用。这些药代动力学信息可能来源于非妊娠或非哺乳期动物。在进行结果评价时,可能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妊娠或哺乳期动物的药代动力学情况。(注释1) 3、试验系统
3.1 实验动物
应采用哺乳动物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在选择动物种属和品系时,应考虑动物的背景资料、实用性、与人的相关性等。应从受试物、采用的试验方案和阐明试验结果的角度考虑所选择动物种属和品系的优缺点(注释2)。 通常应采用与其他毒理学试验相同的动物种属和品系,这样与其他毒理学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并可能避免进行过多的预试验。大鼠实用性好、与其他试验结果的可比性高并已积累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因此可作为生殖毒性试验首选的啮齿类动物。 在胚胎-胎仔发育毒性研究中,一般还需要采用第二种哺乳动物,其中家兔已积累了丰富的背景资料,且容易获得和实用,因此家兔为优先选用的非啮齿类动物。家兔不适合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另一种可替代的非啮齿类动物或第二种啮齿类动物。 通常选用年轻、性成熟的成年动物,雌性动物未经产。个体动物初始体重不应超出平均体重±20%。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3.2 其他试验系统
其他试验系统指哺乳动物或非哺乳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体外或体内培养体。这些系统的试验结果有助于作用机理的分析,但它们缺乏发育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母体与生长机体(胚胎)间动态的相互变化。这些系统不能明确排除某一作用,也不能对其危险性/暴露情况进行推测。这些试验系统尚不能替代目前生殖毒性试验常用的整体动物(注释3)。 4、给药
4.1 剂量选择
4.1.1 中药及天然药物 可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药理、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药代动力学研究)或预试验以及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给药途径来进行剂量设计。为观察量效关系,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必要时可增加剂量组。高剂量应出现一些轻微的母体毒性反应,或为最大给药量/最大耐受量。低剂量应为生殖毒性方面的“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AEL)”。 4.1.2 化学药物 可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药理、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药代动力学研究)或预试验以及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给药途径来选择高剂量,高剂量范围内应该出现一些轻微的母体毒性反应,在大多数情况下,1g/kg/天为最大给药限量。低剂量应为生殖毒性方面的NOAEL。高剂量与低剂量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设计1~2个剂量,以观察可能的剂量反应关系。(注释4) 4.2 给药途径
一般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果拟用途径有多种,若研究提示不同给药途径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包括分布)类似,建议采用暴露量较高的给药途径。此外,腹腔注射时可能会对子宫或胎仔产生直接作用,故采用妊娠动物进行试验时,一般不用该途径。(注释5) 4.3 给药频率
通常每天给药1次。但应参考药代动力学参数、预期临床给药情况增加或减少给药次数。 4.4对照组
应设赋形剂对照组,其给药途径、频率应与受试物组相同。当赋形剂可能产生作用或影响受试物的作用时,应另设空白对照组。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阳性对照组,如新的动物系统、较长时间未进行过试验、新的试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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