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及国家呼吸区域医疗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国卫医发〔2019〕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呼吸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呼吸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呼吸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呼吸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