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GB
2760-2024替代) GB 2761-201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被GB
2761-2017替代)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 GB 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 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B 和附录 C。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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