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 15193.1-2014

2018-8-16 17:06|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330|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辐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污染物。 ...


4.4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4.4.1食品添加剂

4.4.1.1香料

4.4.1.1.1凡属 世界卫生组织( WHO)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容许摄入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一般不需要进行试验。

4.4.1.1.2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4.1.1.3凡属尚 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步试验。

4.4.1.1.4凡属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4.4.1.2酶制剂

4.4.1.2.1由具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的传统动物和植物可食部分生产的酶制剂,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人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人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一般不要求进行毒理学试验。

4.4.1.2.2对于其他来源的酶制剂,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

4.4.1.2.3对其他来源的酶制剂,凡属新品种的,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人量或资料不完整的,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4.4.1.2.4通过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酶制剂按照国家对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3其他 食品添加剂

4.4.1.3.1凡属 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

4.4.1.3.2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4.4.1.3.3对于由动、植物或微生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食品添加剂,凡属新品种的,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4.2新食品原料

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13)23)进行评价。

4.4.3食品相关产品

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进行评价。

4.4.4农药残留

按照GB 15670进行评价.

4.4.5兽药残留

按照《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47)进行评价。

5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5.1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5.1.1急性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的急性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测定LD50,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急性毒性剂量分级.

5.1.2遗传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筛查受试物的潜在致癌作用和细胞致突变性。

5.1.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受试物毒作用性质、剂量-反应关系和可能的靶器官,得到28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受试物的安全性,并为下一步较长期毒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依据.

5.1.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实验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剂量-反应关系和靶器官,得到90天经口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慢性毒性试验剂量选择和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1.5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并可得到致畸作用和发育毒性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5.1.6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如性腺功能、发情周期、交配行为、妊娠、分娩、哺乳和断乳以及子代的生长发育等。得到受试物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为初步制定人群安全接触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1.7毒物动力学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等相关信息;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实验动物种(species)、系(strain)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

5.1.8慢性毒性 试验和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和制定健康指导值提供依据。

5.2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5.2.1急性毒性试验

LD50小于人的推荐(可能)摄人量的100倍,则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进行其他毒理学试验。

5.2.2遗传毒性试验

5.2.2.1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

5.2.2.2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如再选的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如其中有一项试验阳性,则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

5.2.2.3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5.2.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对只需要进行急性毒性、遗传毒性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受试物,若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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