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GB 15193.2-2014

2018-8-16 17:13|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314|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的要求,适用于进行食品毒理学试验的实验室。本标准代替GB 15193.2- 2003《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21号)   第10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5193.2- 2003《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本标准与GB 15193.2- 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人员和组织;.

——修改了实验室;

——修改了检验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修改了记录和资料:

——修改了试验报告:

——修改了环境;

——修改 了实验动物以及动物房中的内容,

——增加了试验过程的质量保证:.

——增加了试验准备;

——增加了试验实施:

——增加了报告与解释;

——增加了资料.标本的保存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食品毒理学试验的实验室。

2术语和定义

2.1实验室负责人

全面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确保试验按照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进行运作的人。

2.2项目负责人

全面负责开展某种受试物毒理学试验工作的人。

2.3质量保证人员

熟悉检验工作的特定人员,他们不参与所监督的试验通过监督试验过程从面保证实验室工作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4标准操作规程

常规试验操作的执行细则。

2.5试验计划

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设计等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

2.6原始资料

试验研究过程中各项试验活动的观察记录,包括所有试验记录及数据、自动分析测试仪器上的记录资料、照片和声像记录、原件或复印件、计算机可读介质等。

2.7试验系统

用于测试受试物毒性的系统,如实验动物、微生物、细胞和亚细胞组分以及其他生物、化学、物理系统。

2.8样品

由委托方送检或由第三方抽取的有代表性的样本。

2.9受试物

被测试的单一成分或混合物。

2.10对照物

在研究中用作与受试物对比的物质。

2.11 标本

从试验系统中获取的一个或多个用来检验、分析或者保存的材料。

2.12剂量

在试验中给予试验系统受试物的量。

2.13

在同一个特定的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一批受试物或对照物,它们的性质应完全一致。

2.14试验开始日期

开始记录原始资料的第一个日期。

2.15试验结柬日期

记录原始资料的最后一个日期。

2.16 项目起始日期

实验室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研究计划的日期。

2.17项目结束日期

实验室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最终报告的日期。

2.18动物福利

让动物在健康快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

3组织和人员

3.1实验室应取得相应资质(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应配备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试验人员和输助工作人员。

3.2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为:

——确保有充足的有资格的人员,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每个项目开始前确定项目负责人;

——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试验条件符合规定;

——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确保试验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计划表审查批准试验计划和试验报告掌握各项试验的进展;

——成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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