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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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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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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质量记录,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资质审核核准记录;
(二)医疗器械收货记录;
(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四)医疗器械在库检查记录;
(五)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和发货记录;
(六)医疗器械运输记录;
(七)医疗器械退货记录;
(八)库房及其他贮存设施温湿度监测记录;
(九)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要求的冷链产品的收货、验收、贮存、复核、包装、运输等质量管理记录;
(十)异常情况处置及不合格医疗器械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的处理记录。
质量记录建立:查看企业的质量记录清单及内容,是否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记录;
质量记录清单:质量记录清单应明确质量记录的生成和保存形式(纸质记录或系统记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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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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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记录真实性:抽查记录中的产品信息、时间信息、操作信息、人员信息、与其他流程单据的衔接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记录修改:记录应当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纸质记录修改应由修改人签名和日期、电子记录修改应留存修改人及日期信息;
记录完整与可追溯:抽查企业医疗器械收货、进货查验、在库检查、出库复核等流程质量记录,确认其是否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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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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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保存年限应当不低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记录保存年限。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生成、保存质量记录信息。
保存年限:查看企业医疗器械质量记录管理制度中对质量记录的保存年限要求是否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记录保存年限;(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发货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保存方式:查看企业记录(纸质记录或系统记录等形式)保存方式是否安全,是否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保存质量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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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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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进行委托方企业资质合法性审核和委托医疗器械产品资质核准,形成审核核准记录,建立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企业证照期限,生产(经营)范围,委托协议期限;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注册证效期,医疗器械分类,型号,规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产品标识部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等内容。
资质审核核准: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委托方企业资质审核与产品资质核准管理制度,执行委托方企业资质合法性审核和委托医疗器械产品资质核准,并留存审核核准记录;
基础数据: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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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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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收货指令收货,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物流单元代码(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收货人员等内容。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执行收货操作,并留存收货记录;
收货记录: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收货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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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与
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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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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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与委托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留存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据,根据验收结果生成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收货、验收管理制度,执行验收操作,并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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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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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人员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 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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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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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在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生成在库检查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产品放置库区及库位,贮存环境,产品效期,标签、包装等质量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等内容。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贮存管理制度,依据医疗器械在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留存在库检查记录;
在库检查记录:查看在库检查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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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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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进行拣选、出库质量复核,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出库质量复核操作,并留存出库复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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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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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复核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复核数量,复核质量状况,复核日期,复核人员等内容;
出库复核记录: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出库复核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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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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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出库复核结果进行发货,生成发货记录并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随货同行单。发货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发货数量,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制度,依据出库复核结果进行发货,生成并留存发货记录;
发货记录: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货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随货同行单:查看企业是否在发货时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随货同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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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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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配送指令运输至收货单位,形成运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收货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随货同行单号,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
制度执行: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运输管理制度,执行运输操作,并留存运输记录;
运输记录: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输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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