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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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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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运输、贮存时,委托方应当依法承担质量管理责任。
委托方是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责任主体。委托方应当负责其经营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购货者与医疗器械产品资质审核、采购、销售、售后服务及医疗器械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并对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负责收货、验收、贮存、在库检查、出库复核、发货与运输的具体操作,以及协助委托方进行退货、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委托方产品相关质量疑问时,由委托方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裁决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协议签订:查看企业签署的委托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是否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义务;
质量疑问处理:通过现场询问、查看进货查验记录、退货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等方式,确认在处理相关质量疑问时,是否与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文件规定一致,并完整留存质量疑问情况、委托方质量负责人质量裁决意见以及质量疑问处理措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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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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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运输、贮存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抽查企业与委托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是否明确运输贮存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服务范围和质量管理要求应当符合法规要求;
质量责任和义务:抽查企业与委托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是否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协议效期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实施协议效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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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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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贮存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不需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除外。
质量责任和义务:抽查委托方清单中协议仍有效的经营企业委托方,查看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证照的库房地址是否已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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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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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委托协议到期前向委托方提示到期信息。当贮存委托协议终止时,委托方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库房地址变更。
协议效期管理与提醒:询问和查看企业如何实施协议效期管理以及委托方到期前提醒;
协议终止情况报告:需要时,是否及时将贮存委托协议终止等委托方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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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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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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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以及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签订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运输质量保证协议:查看企业与承运单位之间的运输质量保证协议,是否明确承运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承运方评估与定期考核:查看企业委托运输评估记录,是否对承运方进行定期的质量考核评估并保存记录;
运输信息采集:查看企业是否通过数据对接或信息采集等方式,获取了运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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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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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应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温度控制、签收和回执要求等内容。
运输质量保证协议:查看运输质量保证协议是否包含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温度控制、签收和回执要求等内容;
委托运输记录:已开展委托运输活动的,抽查运输过程中相关运行数据记录(如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记录、在途时限等),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协议实施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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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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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发现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委托方。需要召回的,应当协助召回。
质量隐患报告:查看企业是否实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排查工作,包括加强日常巡查、搜集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质量公告、抽检公告、不良事件公告等。询问企业是否发现医疗器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若有需检查相关记录及报告;
协助召回: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要求,询问企业是否协助委托方或监管部门实施召回,若有,需检查相关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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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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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开展的调查予以配合。
接受监管情况:询问企业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情况,查看企业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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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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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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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输、贮存产品为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时,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的相关要求。
检查资质:抽查所贮存运输的冷链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冷链贮存质量状态:抽查冷链产品贮存环境是否满足标签说明书要求;以及产品标签、唯一标识、包装质量状态;
冷链验证与人员管理:检查冷链贮存、运输设施设备的验证报告;查看冷链操作规程、人员及相关培训考核记录;现场查看冷链产品操作过程,判定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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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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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输、贮存产品为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时,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要求。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发货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检查资质:抽查所贮存运输的植介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检查贮存产品:抽查植介入产品贮存环境是否满足标签说明书要求;以及产品标签、唯一标识、包装质量状态;
检查质量追溯: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实现植介入产品可追溯(验收、入库、出库、运输、退货的全程追溯);抽查所贮存运输的植介入产品的供货者随货同行单据与进货验收记录;
检查质量记录保存:检查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发货记录的资料及数据保存方式和措施,是否可以确保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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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规则为:X1.X2.X3,其中X1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中章的顺序号;X2为条的顺序号;X3为同一条内细化款的顺序号。
(2)标识“※”的项目为关键项目,未标识“※”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如“※2.7.2”表示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检查内容及检查要点,此项目为关键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