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 25. 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个体作为受试者参加医学研究必须是自愿的。尽管同其家人或社区首领进行商议可能是合适的,除非他或她自由表达同意,否则不得将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个体纳入研究中。 26. 涉及有知情同意能力受试者的医学研究,每位潜在受试者必须被充分告知: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机构隶属关系、研究预期的获益和潜在的风险、研究可能造成的不适,试验结束后的条款,以及任何与研究有关的其他信息。潜在受试者必须被告知有拒绝参加研究或随时撤回同意参加研究的意见而不会因此受到不当影响的权利。应特别关注个体潜在受试者对于特定信息的需求、以及传递信息所用的方式。 在确保潜在研究受试者理解了告知信息后,医生或其他适当的有资格的人员必须寻求其自主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形式。如果不能以书面形式表达同意,非书面同意必须被正式记录并有见证。 所有医学研究的受试者有权选择是否被告知研究的一般性结局和结果。 27. 在寻求参与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如果潜在受试者与医生有依赖关系,或存在可能会受有压力而被迫表示同意的情况,医生应特别谨慎。在这些情况下,必须由一个适当的有资格且完全独立于这种关系之外的人来寻求知情同意。 28. 对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潜在受试者,医生必须寻求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上述潜在受试者绝不能被纳入到一个不可能带给他们益处的研究中,除非研究旨在促进该潜在受试者所代表的人群的健康,且研究不能用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来替代进行,同时研究仅造成最小风险和负担。 29. 当一个被认为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潜在受试者能够做出赞同参加研究的决定时,医生除了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外,还必须寻求该受试者的赞同意见。该潜在受试者做出的不赞同意见应予以尊重。 30. 研究涉及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不能做出同意意见的受试者时,如无意识的患者,惟有在阻碍给出知情同意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是该研究人群的一个必要特征时,研究方可开展。这种情况下,医生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而且研究不能延误时,研究可以在没有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前提是,研究方案中陈述了需要纳入处于不能做出同意意见情况下的受试者的特殊理由,且该研究已得到了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必须尽早地从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处获得继续参与研究的同意意见。 31. 医生必须完全告知患者医疗中的哪些方面与研究有关。绝不能因患者拒绝参加研究或决定退出研究而对医患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32. 对于使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的医学研究,例如采用生物标本库或类似来源的材料或数据,医生必须寻求受试者对其采集、储存和/或二次利用的知情同意。可能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对这类研究而言,获得受试者同意已不可能或不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惟有经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后,研究方可进行。 安慰剂的使用 33. 一种新的干预措施的益处、风险、负担和有效性,必须与被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进行比较试验,但下述情况除外: ——在不存在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安慰剂或不予干预是可以被接受的;或 ——出于令人信服的以及从科学角度看合理的方法学上的理由,使用任何弱于已被证明的最佳有效的干预措施、安慰剂或是不予干预,是确定一种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所必须的 而且使用任何弱于已被证明的最佳有效的干预措施、安慰剂或不予干预不会使患者由于未接受已被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而遭受额外的严重风险或不可逆的伤害。 为避免此种选择被滥用,须极其谨慎。 试验结束后的规定 34. 试验开始前,申办方、研究者和试验所在国政府应针对那些研究结束后对试验中业已证实的有益干预仍有干预需求的受试者,就如何获取这些干预拟定条款。这些信息应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披露。 研究注册及研究结果的出版和传播 35. 每项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研究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前,必须在公众可及的数据库上注册登记。 36. 对研究结果的出版以及传播,研究者、作者、申办者、编辑和出版方均负有伦理义务。研究者有责任公开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研究成果,并对其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各方应遵守已被接受的指南,进行符合伦理的报告。阴性的或未得出结论的研究结果应同阳性结果一样发表,或通过其他途径使公众可及。在发表物上应声明资金来源、机构隶属以及利益冲突。未能遵守本《宣言》原则的研究报告,不应被接受发表。 临床实践中未被证实的干预措施 37. 在个体患者的治疗过程中,若尚没有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其他已知干预措施已经无效,医生在寻求专家意见后,并得到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后,如果根据自己的判断,该干预措施有望挽救生命、重获健康或减少痛苦,那么医生可以采用未被证实的干预措施。继而对该干预措施进行研究,旨在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无论何种情况,新信息都应被记录,并在适当情况下将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