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区域性信 ...

2023-7-6 09:5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77|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 ...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一)概要部分

1.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有关的命名原则。

2.证明性文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受理审查指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3.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4.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生产、使用情况及相关文献资料。

5.自评估报告

5.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5.2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所采用的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体液或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保护性措施进行说明。

5.4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创新型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申请人应建立科学委员会,对品种研发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人应一并提交对研究资料的自查报告。

6.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7.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应当包括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意事项等。可同时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分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该组分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果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分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应注明各种组分的批号。

8.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如适用)

(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

9.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地址、包装地址等。试验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

10.分析性能信息汇总: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定量测定产品)、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保存条件及有效期等。

11.临床试验信息汇总:包括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方案、总样本数、各临床单位临床研究样本数、样本信息、临床研究结果,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等。

(三)研究资料

1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2.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抗原、抗体、放射性核素、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

12.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抗原、抗体、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

12.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提取分离/纯化系统、显色系统、质控品、内标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质量控制等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内标、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试验资料等。

13.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

13.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的包被、放射性核素的标记,样本采集及处理、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等。

13.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包括固相载体的包被、显色系统、样本采集及处理、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等。

13.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样本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核酸分离/纯化工艺、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对于不同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的研究。

14.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对阴性样本、最低检出限样本等进行测定,对测定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确定参考值(范围),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

15.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5.1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包括抗凝剂的选择、内源性干扰物质的干扰、相关疾病样本的干扰)、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与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对比研究等项目。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还应考虑对国内主要亚型或基因型样本的测定。对于最低检出限,应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

15.2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拟定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15.3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不同包装规格仅在装量上不同,则不需要提供上述项目的评估资料。

15.4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对单份测定样本和混合测定样本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的评估。

15.5说明质量标准及其确定依据。

16.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和开瓶状态下,保存至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17.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及检定规程至少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制造及检定规程: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

18.临床试验资料

18.1至少在3家境内临床机构完成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

18.2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

18.3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样本的试验资料,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18.4临床研究总样本数:

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至少为500例。

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至少为10000例。

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至少为10万例。

18.5在采用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研究时,对测定结果不符样本需采用第三方产品进一步确认。

18.6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分别对单份样本检测和混样检测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18.7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在境外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临床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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