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皮试注意事项。 1.皮试有诱发严重过敏反应甚至过敏性休克的可能,皮试区应常规备有相关抢救设备及药品,且相关人员应接受过严重过敏反应抢救的正规培训;4~6周内发生过β内酰胺类药物严重过敏反应的患者进行皮试,由于sIgE在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已被大量消耗,皮试可能出现假阴性结果。如需进行皮试,建议在反应发生4~6周后进行。 2.有些药物可抑制皮肤反应,导致假阴性结果,故皮试前应询问近期用药史,并在病情允许时停用可能干扰皮试结果的药物。全身应用一代抗组胺药物停药至少2~3天,二代抗组胺药物停药至少3~7天,全身较长时间应用糖皮质激素停药至少7天,丙咪嗪类抗抑郁药、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停药至少7天,对皮试的影响才能消除。如用药史不明,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停药或停足够长时间,应以磷酸组胺作为阳性对照,明确皮肤反应性是否受抑制而导致假阴性。 3.哮喘控制不佳或哮喘急性发作期患者进行皮试,一旦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症状会更重,因此皮试最好在哮喘控制期进行;若必须在非控制期进行皮试,需加强监测。 4.β受体阻滞剂及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可影响对严重过敏反应的救治。有严重过敏反应高危因素的患者,皮试前应至少停此类药物24小时。 5.皮试液浓度过高会引起皮肤非特异性刺激,操作者手法较重、注射量大及注入气泡等均可导致假阳性反应。 6.皮肤反应性增高(如部分荨麻疹、皮肤肥大细胞增多症)的患者可出现假阳性反应,影响结果判读,应以生理盐水作为阴性对照。 7.婴幼儿及老年患者皮肤反应性差,可能出现假阴性结果。 8.皮试液抗原性低或失效可导致假阴性反应,因此皮试液应尽量现配现用,如需保存应4℃冷藏,且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四、过敏史的甄别与严重过敏反应的救治 皮试仅为预防过敏反应的措施之一,其预测作用仅限于少数药物引发的IgE介导的速发型过敏反应。预防和降低过敏反应风险应更多依靠:①详细询问和甄别过敏史;②用药期间的密切观察;③配备过敏反应抢救药品和设备;④医务人员熟悉严重过敏反应救治措施。 采集和甄别过敏史,应认真询问并详细记录:①可疑药物品种;②给药途径;③给药与出现疑似过敏反应的时间间隔;④临床表现;⑤处置与转归;⑥经治医师所做诊断。应注意鉴别患者所诉的“过敏反应”是否为非过敏性的药物不良反应。如考虑过敏反应,还应尽量区分为速发型还是迟发型。记录过敏史时,尽量具体到药物品种而非笼统表述为某类药物过敏;既往仅皮试阳性患者,应为“既往皮试阳性”,而不应表述为“过敏”。 严重过敏反应的抢救必须争分夺秒,救治的首要目的是维持有效通气及循环。抢救的首选用药是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及抗组胺药物并不是严重过敏反应的抢救首选用药。糖皮质激素起效慢,对于严重过敏反应急性期无效,仅适用于预防严重过敏反应迟发相反应(少数患者严重过敏反应可为双相,即速发相反应消失4~8小时后症状再次出现,称为迟发相反应)。严重过敏反应的救治措施包括:①立即停用导致过敏药物,静脉给药者更换输液瓶及输液器,救治过程严密监控心率、血压、呼吸及血氧饱和度;②肾上腺素(1:1000):14岁及以上患者单次0.3~0.5ml深部肌内注射,14岁以下患者0.01ml/kg体重深部肌内注射(单次最大剂量0.3ml),5~15分钟后效果不理想者可重复注射,注射最佳部位为大腿中部外侧;③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必要时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如暂无条件建立人工气道,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环甲膜穿刺;④建立静脉通道(两条或两条以上),静滴晶体液维持血压(液体用量20ml/kg,根据患者情况调整剂量),必要时静脉点滴多巴胺维持血压;⑤若有支气管痉挛,可吸入β2受体激动剂;⑥抗组胺药:如苯海拉明1.25mg/kg,最大量50mg,肌内注射;⑦糖皮质激素:静脉甲泼尼龙40mg/100ml生理盐水,或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100mg~200mg;⑧任一环节中如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立即就地进行规范心肺复苏术。患者经救治脱离危险后,应留院观察至少12小时。 五、改进皮试实践的策略和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学术组织应充分认识规范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对于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重大意义,基于当前实际,循序渐进地改进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 (一)积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适应证、意义、结果解读和过敏反应预防、救治的培训,纠正将预防过敏反应全部寄托于皮试、皮试适应证过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从事皮试操作的护士进行过敏反应相关理论和皮试操作实践的重点培训。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变态反应科,以提高皮试和过敏反应防控水平。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相关学术组织等,应根据循证证据和本指导原则精神,修正相关规章、制度、指南、共识、专业著作中关于皮试的内容。鼓励通过积极反馈,促进修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说明书中关于皮试的内容。 (三)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前,除上述“二、皮试适应证”一节规定的两种需进行皮试的特定情况外,不需皮试。 (四)鼓励医疗机构、相关学术组织等对我国青霉素、头孢菌素过敏反应发生率进行调查,为我国青霉素皮试试剂的最佳组合提供循证医学证据。协调促进研制或引进PPL、MDM,为青霉素皮试提供更完备的试剂种类。 (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青霉素皮试的推荐意见,在充分研究,推进修订药品说明书、相关文件、权威著作的基础上:①精准定位青霉素皮试适应证,并从口服青霉素类药物做起,逐步取消常规青霉素皮试筛查;②完善青霉素皮试方法。 (六)医疗机构、相关学术组织和医务人员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知识普及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充分沟通,为规范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创造良好环境。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编写审定专家组 顾 问:钟南山 赵玉沛 刘又宁 颜 青 组 长:王明贵 徐英春 俞云松 副组长:杨 帆 卓 超 王良录 编写审定专家(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炎明 马小军 王晓玲 卢晓阳 申昆玲 吕晓菊 庄一渝 刘正印 刘晓清 刘晓琳 孙忠实 李智平 杨永弘 陆 权 陈旭岩 陈佰义 孟 娟 林小平 林丽开 郑 波 宗志勇 胡必杰 胡昌勤 贾晨光 徐保平 曹艳佩 蒋 艳 童朝阳 曾 玫 曾宪涛 曾铁英 管 玫 翟所迪 黎毅敏 学术秘书(兼): 孟 娟 林丽开
β内酰胺类药物侧链相似性比较
备注:同一列内药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侧链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