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2023-7-14 12:43|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349|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储备库和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的纳入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储备库的单位。 ...


  第十三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的建设投资主要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解决,中央投资为补助性质,各地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及实施监督,应对旗舰医院建设单位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实地考察,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计划进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局对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督导。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总结。旗舰医院建设单位每年总结项目进展情况,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中医药局。

 

  第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局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及评估分析,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内,对存在建设进度严重落后、发生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行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严重医院感染等情况的项目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进者,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中医药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围绕基础硬件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资金使用等进行评价,具体验收标准另行制订。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验收考核的,可在计划验收前6个月向国家中医药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公布确认,并授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限期整改的项目应根据整改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不通过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资质。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继续按照建设管理期要求运行,每2年由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整体运行状况复评,重点评价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持续建设运行、成果转化、后续产出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不通过者,或发生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行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严重医院感染等情况且整改不力的,取消“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资质,且不得再以“旗舰”医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单位不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围绕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创新,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科研能力提升等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承担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任务,并与旗舰医院建设单位一同验收,通过后授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

 

  第二十四条 医院未正式获批成为“旗舰”医院前,不得以“旗舰”医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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