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制定的要求
新版中药材GAP在第十四章“附则”中指出技术规程“指为实现中药材生产顺利、有序开展,保证中药材质量,对中药材生产的基地选址,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者仿野生栽培,采收与产地加工,包装、放行与储运等所做的技术规定和要求。”第二章对必须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了专门规定。从第五章至第九章,每章均提出了技术规程制定的要求(表4-1,表4-2,表4-3,表4-4,表4-5)。一种药材可编制一个生产技术规程,也可按生产环节编制多个生产技术规程,但不宜拆分过细。
表4-1 新版中药材GAP关于生产基地选址规程制定的要求
要求项目
|
要点
|
环境保护要求
|
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产地要求
|
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
|
地块要求
|
种植地块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的要求;养殖场所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
|
环境要求
|
持续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监测,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
国家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种植历史要求
|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
布局要求
|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
|
定位要求
|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
|
表4-2 新版中药材GAP关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
要求项目
|
要点
|
基原及种质
|
应当明确,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注意禁用或风险评估要求。
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
|
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
|
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
检疫
|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
运输与保存条件
|
确定适宜条件,保证质量可控。
|
良种繁育规程
|
应当建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
其他要求
|
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