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上海市试行2018年版)

2023-10-19 12:37|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351| 评论: 0

摘要: 根据《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上海市急诊、ICU 质控手册(2011 年版)》制定本指南。 ...


4 运行与管理

4.1 急诊分级救治

1)总体原则

依据急诊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决定患者就诊及处置的优先次序 ;依据急诊患者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引导患者能够在合适的时间至合适的区域获得恰当的诊疗救治。

2)分级标准

结合国际分类标准以及上海市现状,根据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的评估及患者需要急诊资源的情况,将患者的病情分为 4 级。

1 :濒危患者。病情可能随时危及患者生命,需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的干预措施。下列情况应考虑为濒危患者 :气管插管、无呼吸 / 脉搏、急性意识障碍以及其他需要采取挽救生命干预措施的患者。这类患者应立即送入急诊抢救室。 主要包括心博呼吸骤停、各种类型休克、严重创伤、急性中毒、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重症脑卒中、热射病、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严重脓毒症、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等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

2 :危重患者。指上述病种生命体征暂时相对稳定的患者。病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展至 1 级,或可能导致严重致残的患者,应尽快安排接诊,并给予患者相应处置和治疗。患者来诊时呼吸循环状况尚稳定,但其症状的严重性须及早予以重视 ;患者病情有可能发展为 1 级,如急性意识模糊 / 定向力障碍、多发伤、心绞痛等。严重影响患者自身舒适感的主诉如严重疼痛(疼痛评分≥ 7/10),也属于该级别。急诊科应立即为这类患者提供平车和必要的监护设备。

3 :急症患者。患者明确没有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的征象,病情进展为严重疾病和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很低,也无严重影响患者舒适感的不适,但需要急诊处理缓解患者症状。急诊科应安排此类患者就诊。在留观和候诊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异常者,病情分级时应考虑上调一级。内外妇儿各科有各科的急症患者,由急诊科协调管理,病情变化需要抢救立即转入急诊抢救室或ICU

4 :非急症患者。患者无急性发病症状且临床判断需要很少急诊医疗资源(≤ 1 个)的患者。如需要急诊医疗资源≥ 2 个,病情分级应上调 1 级为3级。

3)功能分区

从空间布局上将急诊诊治区域分为红区、黄区、绿区三个区域。

红区 :包括急诊抢救室、急诊监护室 (EICU) 或与急诊科一体化管理的综合重症监护室(GICU),适用于 1 级和 2级患者的抢救。

黄区:包括急诊病房和留观室,适用于 3 级患者的诊治,对生命体征变化的患者应立即转入红区。

绿区 :包括普通急诊诊疗区和各专科急诊检查室以及辅诊室等,适用于 4 级患者。

4)工作要求

急诊科负责急诊患者的病情预检和分级工作,应在靠近急诊挂号处设置急诊预检处 ;急诊预检处由急诊工作年限≥ 3 年的护师职称以上的急诊护士担任,急诊护士长对其进行分诊业务考核,合格后上岗 ;预检处应配备体温表、血压计、压舌板、手电筒、氧饱和度检测仪、便携式心电监护仪等辅助检查器具设备 ;根据急诊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转运病人推车 ;设有可与“120”联系的直线电话。

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应按照《上海市急诊患者病情分级标准(试行)》,询问患者或家属就诊原因、查看相关检查资料,评估生命体征后,将急诊患者按病情轻重缓急分为四级,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患者应通过急诊绿色通道送往抢救室救治,三类患者优先就诊。急危重伤病员先抢救,后付费。

4.2 急诊绿色通道

1)医疗机构应加强急诊绿色通道建设,对于需要抢救的 1 级急诊患者,应通过“急诊绿色通道”先行抢救,在不影响抢救的前提下再补办挂号、收费等手续。

2)急诊绿色通道应设醒目标示和 / 或制作专用标牌,对进入急诊绿色通道的伤病员在取药、检查及收费时应予以优先。

3)对于由救护车送治的 12 级急诊患者,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病情预报,告知急诊科工作人员做好接治准备。救护车抵达医院后,急诊科工作人员应立即接车,尽快护送患者直接到抢救室开展救治 ;院前院内急救人员应作好书面交接工作,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负责填写《上海市院前院内病员交接记录单》,由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和急诊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4)遇有批量伤病员、严重多发伤、复合伤等情况时,应按“急诊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抢救,并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5)伤病员经抢救生命体征稳定或需转入 ICU 病房或手术室救治者,应有医护人员护送并作好交班工作。

4.3 急诊首诊负责制

1)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救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确保及时救治。

2)首个接待急诊患者的科室和医师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凡遇有多发伤或诊断未明的伤病员,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负责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必要时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收治科室。

3)首诊医师经询问病史体检如发现患者确需转科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联系安排,并告知伤病员家属在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 ;如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师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向伤病员家属告知需转院的理由及在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取得家属知情同意和签字,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4.4 疑难病例讨论、会诊

1)对疑难危重急诊患者,经管医师负责抢救并邀请相关医师会诊,同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 ;院内应邀会诊医师应在 10 min 内到抢救现场。

2)急诊科室负责人酌情组织科内医师进行病例讨论 ;必要时请相关专科医师参加会诊讨论,经管医师做好讨论记录。

3)对重大、特殊的急危重病患者,经管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及医院职能部门汇报,科室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院内抢救小组或全院相关科室参加抢救,经管医师做好记录。


5 指导与监督

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急诊、ICU 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对本市医疗机构的急诊科进行检查指导与质量评估;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设置急诊、ICU质控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急诊科的指导与质量评估。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质控小组)开展的对急诊科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3)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所属医院急诊科室建设的指导和考核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本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投入,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4)设置急诊科的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收稿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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