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之 成人大骨节病治疗方案(试行)
一、治疗对象 按照《大骨节病诊断》标准(WS/T207—2010),针对病区具有关节明显疼痛、功能障碍的成人大骨节病患者,根据其病情的轻重程度,在确定疾病严重程度分度或疾病进展分期的前提下,分别选择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 大骨节病的分度标准:Ⅰ度即手指关节增粗;Ⅱ度出现短指(趾)畸形;Ⅲ度在Ⅱ度的基础上伴有身材矮小等。通常将关节畸形作为疾病进展的标志,从而将大骨节病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早期的病变主要累及手关节,表现为手关节增粗,伴或不伴有疼痛等;中期进展为关节畸形伴疼痛,常累及多个关节;晚期表现为肢体短小、关节严重畸形并影响功能。 本治疗方案执行过程需综合考虑成人大骨节病的分度或分期,在综合临床执业医师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治疗对象提出相应的治疗方案。 二、治疗要求与流程 治疗工作应当由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或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开展。治疗药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参与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成人大骨节病防治知识培训,掌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和各种治疗方法的适应症、禁忌症,熟悉常用病情评价方法与治疗过程中各种药物不良反应及处置原则。诊断与治疗流程见图1。 三、治疗方法 (一)非药物治疗。 1.适用对象。 适用于大骨节病患者早中的关节疼痛及功能障碍治疗,也可作为药物、手术治疗的辅助治疗手段。 2.治疗原则。 (1)治疗前明确患者病情并进行风险评估,关注患者潜在内科疾病(神经系统、呼吸循环系统等)。 (2)治疗方式个体化,根据患者个体情况进行指导。 3.治疗方法。 (1)自我行为疗法:在大骨节病成人患者中,活动量的严重减少主要是由于关节活动范围的减少。因此,应当在关节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适量平地行走和进行关节活动度的锻炼,避免负重或长时间下蹲、爬坡、跑、跳及潮湿地面坐卧等不合理运动行为。 (2)针灸、按摩和物理疗法(物理疗法包括热疗、水疗、中药熏蒸、电疗法、蜡疗、超声波、火罐、离子导入疗法疗法等多种理疗方法)。 (3)行动支持:手杖、拐杖、助行器等。 4.注意事项。 (1)孕期、哺乳期妇女应当慎用针灸、电疗等方法。 (2)需准确评估患者关节活动范围,及参考患者年龄、骨质条件、症状改变等制定具体过程,并定期随访。 (3)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合并严重心、脑血管和肝、肾等原发疾病的患者应当合理选用以上治疗方法。 (4)若无效,及时更改治疗方案。 (二)局部药物治疗。 1.适用对象。 局部药物治疗适用于肘、膝、踝等关节疼痛和功能障碍为主的成人大骨节病患者,或(和)轻度经非药物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 2.治疗原则。 (1)治疗前明确病史、过敏史等评估病情及全身情况。 (2)用药目的:改善病情、缓解症状、延缓关节病变进展速度。 3.治疗药物。 局部药物治疗可选用各种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NSAIDs)外用制剂,如:乳胶剂、膏剂、贴剂,以及中药外用制剂等。 4.注意事项。 (1)慎用使用含肾上腺糖皮质激素药物。 (2)外用贴剂在局部皮肤破损、感染及过敏者禁用。 (3)若无效,及时更改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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